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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出台普通国道审批新规
2017-07-25 
东南网7月24日讯(本网记者冯川叶)记者从省交通厅获悉,近日省发改委、交通运输厅、审改办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国道项目审批工作及程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普通国道项目审批工作及程序。

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审批方面,将投资主管部门的评估审查与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审查合并。对于路线全长少于5公里(含5公里)或估算总投资低于1亿元(含1亿元)的项目,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开展审查并出具行业审查意见,省发改委予以认可,不再另行组织专家评估审查;对于路线全长大于5公里或估算总投资高于1亿元的项目,由省发改委负责组织专家评估审查,省交通运输厅参加评估审查会并负责出具行业审查意见。

上述两类项目,待项目选址意见、用地(用海)预审、行业意见、节能评估意见(年能耗低于1000标准煤的只填写节能登记表)、地方政府出具的社稳评估意见、项目业主资金承诺函等前置材料齐备后,均由各设区市发改委向省发改委提请审批,由省发改委审批中心统一受理。

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审批方面,由省发改委委托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开展并出具审查意见。待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评估、防洪论证等前置材料齐备后,由各设区市交通局(委)提请省交通运输厅与省发改委联合审批,审批具体工作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另外,《通知》明确,对列入国家批准的普通国道网规划的项目,在同一地区、同一线路、计划同一时间段内实施的,可打包为一个项目,统一报批。《通知》要求,工程可行性报告审批应以国家批复规划为依据,初步设计审批以工可批复文件为依据,不得在初步设计阶段再另行分段、分期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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