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规范地方债再“开前门”:收费公路专项债落地
2017-07-14
(原标题:财政部规范地方债再“开前门”:收费公路专项债落地)
导读:新预算法实施之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能贷款,转成发行收费公路专项债券,为交通建设开辟了新的规范化的融资渠道。
本报记者周潇枭北京报道
7月12日,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下文简称“《办法》”),继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之后,我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第二个品种——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宣告正式面世。
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是指地方政府为发展政府收费公路举借,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车辆通行费收入,以及相关广告收入、服务设施收入、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收入等专项收入偿还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今年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额度已随地方专项债券额度一起下发。与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类似,目前试行的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仍然由省级政府代为发行。
不同的是,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最长期限可达到15年,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原则上不超过5年,目前为止发行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期限最长为10年。
《2016年全国收费公路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16年年底,全国收费公路里程达17.11万公里,占公路总里程的3.6%;累计建设投资总额75857.5亿元,债务余额48554.7亿元。
“十三五”期间,仍是我国公路加快建设成网的阶段,建设和融资任务比较繁重。在当前地方债监管趋严、地方违法违规举债“后门”被封堵上的背景下,专项债券品种的推出属于“开前门”的举措,也是发展中国特色市政债的又一重要举措。
收费公路融资“开前门”
政府收费公路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投资主体、采用政府收取车辆通行费等方式偿还债务而建设的收费公路,主要包括高速公路和收费一级公路等。
过去我国地方发展收费公路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由社会投资者运用BOT等经营性模式建设,另一种是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采用“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模式建设。
随着2015年新预算法的实施以及国务院相关文件的下发,地方原有各类交通融资平台的政府融资功能被取消,政府收费公路“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模式需要相应调整,改为政府发行专项债券方式筹措建设资金。
交通部规划研究院高级工程师王燕弓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2015年预算法的正式实施,以及国家对政府举债方式的系列收紧和规范,使得交通主管部门贷款修建收费公路的融资方式难以为继。但部分经济效益偏低、社会效益很高的公路,仍然需要政府投入,所以需要开辟新的融资渠道,通过依法发行专项债券来筹集收费公路建设资金。
《2016年全国收费公路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16年年底的7.59万亿元收费公路累计建设投资中,财政性资本金投入占17%,社会资本金投入占14%,银行贷款本金占了63.5%,其他债务占5.5%。
交通部科学研究院高级工程师杨建平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新预算法实施之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能贷款,转成发行收费公路专项债券,为交通建设开辟了新的规范化的融资渠道。以前是交通、水利等各个部门自行举债,多头举债,债务规模和债务风险难以控制,现在转由财政牵头的政府统一举债比较规范,也有利于融资成本的下降。
实行限额管理
当前我国收费公路进入偿债高峰期,收费公路年度收支缺口持续增大。2016年度,全国收费公路通行费收入为4548.5亿元,支出总额为8691.7亿元,年度收支缺口为-4143.3亿元。其中,2016年收费公路偿还债务本金支出4750.5亿元,较2015年增长35.8%;偿还债务利息支出2313.3亿元,增长2.7%。
虽然收费公路偿债压力加大,但经济欠发达地区收费公路建设仍会加快。“要想富,先修路”的理念也会继续。
6月28日,交通部公路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从债务余额来看,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约各占三分之一,但从通行费收入来看,东部地区的收入大约占全国的一半,中西部各占四分之一。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收费公路存在偿债压力更大的问题。但公路建设,既要讲经济效益,更要讲社会效益,只要群众有需要,只要经济社会有需要,就应该加快建设。
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将实行额度控制。《办法》指出,财政部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度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内,根据政府收费公路建设融资需求、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车辆通行费收入和专项收入状况等因素,确定年度全国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总额度。
王燕弓表示,发行专项债券的方式有利于合理控制收费公路建设规模和节奏,与以前政府还贷公路“修多少路,贷多少款”的方式相比,未来政府收费公路是按照“发多少债,修多少路”的方式发展,通过发行专项债券有利于合理控制收费公路建设规模和节奏,确保政府收费公路偿还能力与发债规模相匹配。
期限最长可到15年
《办法》指出,盛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的,由省级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经省级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收费公路专项债券。
债券统一命名要反映项目负责主体政府(省级或市县级政府),债券发行和使用严格对应到项目,由项目产生的收入偿还债券本息
《办法》指出,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期限应当与政府收费公路收费期限相适应,原则上单次发行不超过15年,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杨建平表示,15年时间的规定,是与《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的规定相适应,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年。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目前正在修订过程中,无论是现行版本还是征求意见版本,收费公路收费期限年限的规定内容未有调整。“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盛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杨建平指出,当前公路建设进入新阶段,新建项目主要集中在偏远地区,这些项目建设成本高、车流量偏低,新建项目经济效益不如之前的项目。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背靠地方政府信用,相较之前主管部门或融资平台向银行贷款,融资成本会更低。最长到15年的收费公路债券,还要经受市场检验。
(编辑:吴红缨,如有意见和建议请联系:zhouxx@21jingji.com;wuhy@21jingji.com)
本文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