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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召开
2017-06-24 


6月22日,省政府新闻办、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召开《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省人大法工委主任韩军出席,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谢德强出席并讲话,厅机关有关处室、省交通质监局负责同志等就《条例》主要内容及实施情况答记者问。

谢德强指出,《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升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促进交通运输事业科学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他要求,一要全面部署《条例》的学习宣贯活动,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媒体以及标语牌、宣传栏、专题讲座、现场咨询等多种方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条例》,做到广播有声、电视有影、报纸有文、网络有息,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二要组织《条例》的宣贯培训活动,采取政策解读、研讨交流等方式,增强《条例》宣贯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使各有关部门、从业单位和社会各界准确理解《条例》、自觉遵守《条例》,正确运用《条例》。三要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一方面,要健全配套制度,确保《条例》落到实处。另一方面,要依法履职,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依法依规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切实照单履职,加强质量安全监管,促进交通建设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升。

据悉,《条例》于3月21日经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

新华社、人民网、凤凰网、《江西日报》、江西广播电视台等近30家新闻单位记者参加了新闻发布会。(黄金郭捷菲)(中国交通报驻江西记者站江西交通编辑部)

相关报道:

江西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上“紧箍咒”

(2017/6/22《人民网》)

人民网南昌6月22日电(记者秦海峰)记者22日从江西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将于2017年7月1日正式实施。

“十三五”乃至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仍是江西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高峰期。目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行政法规主要侧重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没有很好地兼顾和满足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和航道、港口等工程技术专业性以及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特殊性。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时代进步,社会各界对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的关注度和要求越来越高,因此迫切需要制定一部适应江西交通建设特点的《条例》,为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提供更为完备的法律依据。

据了解,该《条例》共八章五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建设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勘察和设计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施工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监理和试验检测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该《条例》明确规定,“质量责任终身制”是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责任。是国内首部明确了究竟什么是质量终身制的法律法规。

《条例》规范了工程分包,规定“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将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合同应当经监理单位审查,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规定:航运枢纽中的发电、堤防工程和送变电等工程项目,由水利、电力等部门负责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这样既解决了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没有电力、水利专业技术监管能力,难以对发电、堤防工程和送变电等工程实施有效监督的问题,也明确了水利、电力等部门的监管职责,有利于建立对航运枢纽工程齐抓共管的机制。

江西:交通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终身制

(2017/6/23《江西省人民政府》)

6月22日从省政府新闻办、省交通运输厅在南昌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国内首部明确了究竟什么是质量终身制的法律法规——《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于2017年7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总结了我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经验,将近年来国务院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出台的,行之有效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同时对接上位法,对上位法规定比较原则的,没有兼顾和满足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和航道、港口等交通建设工程的技术专业性以及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特殊性的条款,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

《条例》设定四个章节,进一步明确细化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解决了从业单位责任界定不够清晰的问题。

近年来,从国务院到各级政府、各级主管部门始终强调要落实质量责任终身制,但是,什么是质量责任终身制,没有一个很规范的、很明确的法律界定。《条例》中明确指出“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也就是说,质量责任终身制是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省交通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终身制

(2017/6/23《江西日报》)

本报讯(记者刘芝毅实习生丁雅娴)6月22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省交通运输厅在南昌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国内首部明确了究竟什么是质量终身制的法律法规——《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于2017年7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总结了我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经验,将近年来国务院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出台的,行之有效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同时对接上位法,对上位法规定比较原则的,没有兼顾和满足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和航道、港口等交通建设工程的技术专业性以及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特殊性的条款,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

《条例》设定四个章节,进一步明确细化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解决了从业单位责任界定不够清晰的问题。

近年来,从国务院到各级政府、各级主管部门始终强调要落实质量责任终身制,但是,什么是质量责任终身制,没有一个很规范的、很明确的法律界定。《条例》中明确指出“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也就是说,质量责任终身制是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江西放大招!明确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2017/6/22《中国江西网》)

中国江西网讯记者谢梦丽报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时代进步,社会各界对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的关注度和要求越来越高,因此迫切需要制定一部适应江西交通建设特点的《条例》,为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提供更为完备的法律依据。《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孕育而生,该《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也是国内首部明确了究竟什么是质量终身制的法律法规。

交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条例》指出,交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履行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义务,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在工程建设期间对安全生产承担相应责任。也就是说,“质量责任终身制”是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从业单位,应当实行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登记制度,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填报责任登记表,责任登记表应当纳入项目工程档案。

施工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条例》规范了工程分包施。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将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合同应当经监理单位审查,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施工单位可以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格条件的劳务分包人;劳务分包人应当接受施工单位的管理,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劳务作业。施工单位和劳务分包人应当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

建立健全信用管理体系违法分包等及时公布

建立健全信用管理体系,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在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方面的信用情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评价,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开。信用评价结果可以作为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评标的依据之一。

从业单位存在“将承包的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在较大以上工程质量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弄虚作假,严重影响工程质量或者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行为,一经发现,应给予不良记录,并及时发布。

投资规模小的乡村道路等可合并招标

《条例》规定,对投资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乡道、村道工程项目以及乡道、村道上独立的隧道、特大桥、大桥工程项目应当单独进行招标投标;其他乡道、村道工程项目以及乡道、村道上独立的中桥、小桥工程项目可以合并招标投标。

通过改“委托执法”为“授权执法”,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以及将养护大修工程纳入监督范围等措施,进一步解决了质量安全监督执法保障的问题,确保政府监督全覆盖,消除盲区。

将桥梁等危险性较大工程列入重点检查范围

将桥梁、隧道、高边坡、深基坑、通航建筑物、大型临时围堰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列入重点检查范围,通过“双随机”、抽查、暗访、远程视频监控等方式,对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开展监督检查。

此外,对于航运枢纽中的发电、堤防工程和送变电等工程项目,由水利、电力等部门负责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了水利、电力等部门对航运枢纽工程的监督管理责任。

“十三五”乃至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仍是江西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高峰期,而现行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状况以及监督管理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和问题等因素,《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的实施,对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升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促进交通运输事业科学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江西出台国内首部明确质量责任终身制管理条例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2017/6/23《中国江西网》)

中国江西网南昌讯涂文华、记者黄祥晟报道:22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省交通运输厅获悉,《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7年3月21日,经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为国内首次明确质量终身制的法律法规。

从业单位和人员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担责

据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局长彭东领介绍,交通建设工程具有建设周期长、环境复杂、环节多、参与方多、点多面广等特点。《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升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促进交通运输事业科学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彭东领表示,多年来,我国始终强调要落实质量责任终身制,但是,什么是质量责任终身制,没有一个很规范的、很明确的法律界定。在该《条例》中明确指出,“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也就是说,“质量责任终身制”是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责任,它是我国首部明确了究竟什么是质量终身制的法律法规。

从业单位违规将公布不良记录

彭东领表示,《条例》明确了对从业单位实行信用管理,解决对从业单位失信行为惩戒不力的问题。《条例》指出,一是实行信用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管理体系,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在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方面的信用情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评价,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开。信用评价结果可以作为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评标的依据之一。

二是实行不良记录发布制度。从业单位存在“将承包的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在较大以上工程质量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弄虚作假,严重影响工程质量或者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行为,一经发现,应给予不良记录,并及时发布。

小规模项目可合并招标

据省交通质监局工作人员介绍,目前,根据相关规定,金额超过50万元的工程项目就必须经过公开招投标,并且每一项目都单独进行。该工作人员表示,在调研过程中发现,很多乡、村道路的建设都属于同一地域,具备不同项目由同一从业单位施工条件。

该工作人员表示,《条例》规定:对投资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乡道、村道工程项目以及乡道、村道上独立的隧道、特大桥、大桥工程项目应当单独进行招标投标;其他乡道、村道工程项目以及乡道、村道上独立的中桥、小桥工程项目可以合并招标投标。“这样就既有利于吸引技术力量强、具有良好信誉的施工、监理企业参加农村公路工程投标,更好地保障农村公路质量与安全生产,也有利于减少、节约工程费用。这也是目前全省各地的普遍做法,我们通过法规予以了明确。”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2017/6/23《信息日报》)

本报南昌讯涂文华、记者黄祥晟报道:22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省交通运输厅获悉,《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7年3月21日,经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为国内首次明确质量终身制的法律法规。

从业单位和人员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担责

据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局长彭东领介绍,交通建设工程具有建设周期长、环境复杂、环节多、参与方多、点多面广等特点。《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升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促进交通运输事业科学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彭东领表示,多年来,我国始终强调要落实质量责任终身制,但是,什么是质量责任终身制,没有一个很规范的、很明确的法律界定。在该《条例》中明确指出,“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也就是说,“质量责任终身制”是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责任,它是我国首部明确了究竟什么是质量终身制的法律法规。

从业单位违规将公布不良记录

彭东领表示,《条例》明确了对从业单位实行信用管理,解决对从业单位失信行为惩戒不力的问题。《条例》指出,一是实行信用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管理体系,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在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方面的信用情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评价,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开。信用评价结果可以作为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评标的依据之一。

二是实行不良记录发布制度。从业单位存在“将承包的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在较大以上工程质量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弄虚作假,严重影响工程质量或者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行为,一经发现,应给予不良记录,并及时发布。

小规模项目可合并招标

据省交通质监局工作人员介绍,目前,根据相关规定,金额超过50万元的工程项目就必须经过公开招投标,并且每一项目都单独进行。该工作人员表示,在调研过程中发现,很多乡、村道路的建设都属于同一地域,具备不同项目由同一从业单位施工条件。

该工作人员表示,《条例》规定:对投资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乡道、村道工程项目以及乡道、村道上独立的隧道、特大桥、大桥工程项目应当单独进行招标投标;其他乡道、村道工程项目以及乡道、村道上独立的中桥、小桥工程项目可以合并招标投标。“这样就既有利于吸引技术力量强、具有良好信誉的施工、监理企业参加农村公路工程投标,更好地保障农村公路质量与安全生产,也有利于减少、节约工程费用。这也是目前全省各地的普遍做法,我们通过法规予以了明确。”

首次明确质量终身制

《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7月1日施行

将定期公布不良行为把信用评价作为招投标依据

(2017/6/23《江南都市报》)

文/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见习记者张瑞颖

6月22日,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省交通运输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国内首部明确了究竟什么是质量终身制的法律法规——《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

明确什么是质量终身制

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局长彭东领介绍,该《条例》是国内首部明确了究竟什么是质量终身制的法律法规。《条例》中明确指出“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也就是说,“质量责任终身制”是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设计使用年限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信用评价作为招投标依据

据介绍,《条例》明确了对从业单位实行信用管理,解决了对从业单位失信行为惩诫不力的问题,促进从业单位诚信自律,保障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行了信用评价制度和不良记录发布制度。

信用评价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管理体系,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方面的信用情况按照规定进行评价,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开。信用评价结果可以作为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评标的依据之一。

不良记录发布制度规定,从业单位存在“将承包的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在较大以上工程质量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弄虚作假,严重影响工程质量或者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行为,一经发现,应给予不良记录,并及时发布。

小规模项目可合并招投标

《条例》规定:对投资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乡道、村道工程项目以及乡道、村道上独立的隧道、特大桥、大桥工程项目应当单独进行招标投标;其他乡道、村道工程项目以及乡道、村道上独立的中桥、小桥工程项目可以合并招标投标。该规定既有利于吸引技术力量强、具有良好信誉的施工、监理企业参加农村公路工程投标,更好地保障农村公路质量与安全生产,也有利于减少、节约工程费用。这也是目前全省各地的普遍做法,我省通过法规予以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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