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范导则》出台
2017-05-09
为指导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科学准确界定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履职行为,近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范导则》。《导则》分总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履职行为要求、考核、问责与免责四章,共计十七条。
《导则》明确了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范制定的原则、方法和要求等。适用于各级公路、运政、港政、海事、航道(含船闸)、质监、交通公安、综合执法机构等机构在公路、水路领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范的编制工作。
《导则》明确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包括法规制度、政策标准的制定实施;涉及安全生产相关事项的审查、批准、验收;对管理相对人的安全生产开展监督检查;对影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宣传教育培训;对下级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目标考核与责任追究;举报受理和社会公告;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及监测预警等9个方面,并应向社会公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任清单。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按计划制定、实施组织、检查督办、持续改进等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在编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范时,出现因生产经营单位、中介机构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致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人员无法做出正确行政执法行为等8种情形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不承担责任。
《导则》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省交通经济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