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示范验收工作有关要求的函
2017-02-06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示范验收工作有关要求的函
《现有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示范省实施方案》(交办公路〔2015〕16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下发后,各示范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深入推进,示范工程建设进展顺利。目前,各地示范工程陆续进入验收阶段。为指导各地切实做好验收工作,现将有关要求函告如下:
一、验收组织
验收包括示范工程验收和示范省验收两部分。
(一)示范工程验收。示范工程交工、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验收工作依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开展,由相应层级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开展,并邀请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的代表参加。
(二)示范省验收。在示范工程全部完成验收后的6个月内开展。由示范省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负责验收,同时邀请其他示范省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代表和部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技术专家组成员参加。部视情参加验收工作。
二、验收要求
(一)示范工程验收。
1.示范工程验收以施工合同及设计方案的执行情况、工程措施的合理性和工程质量为重点。验收程序依次为:审定验收方法及线路,听取建设情况汇报,查验资料,现场踏勘,确定验收意见。其中,现场踏勘应突出重点,侧重对典型路段、高风险路段和复杂组合路段的抽查。
2.验收材料准备、工作流程、工程内容和验收标准,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中竣工验收的有关要求进行。
3.示范工程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参建单位对工程质量作出初步评价,并完成重点或隐蔽工程验收,且结论为合格。
(二)示范省验收。
1.验收内容。对照《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以工程技术处置合理性、工程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建设、示范效果等为重点,主要工作内容为:
(1)围绕示范工程组织实施、项目监管、资金保障、政策制定等,对工程管理和运行机制的建设情况进行评价;
(2)对示范路段中风险等级为Ⅳ级和Ⅴ级的路段处置前后的安全状况进行评估;
(3)根据示范工程风险评估和排查、建设措施、工程设计等资料,对风险评估方法应用、技术处置合理性及效果进行评价,并总结实施经验;
(4)根据示范工程验收资料和实施效果后评估资料,对工程质量和实施效果做出评价;
(5)从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实用性角度,评估示范工程处置技术的应用推广价值。
2.验收成果。验收结束后,示范省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形成示范工程验收报告和示范效果评估报告,于验收结束后两周内报送部公路局。验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验收基本情况;
(2)示范工程实施效果(包括制度建设、组织实施、安全状况评估及隐患排查、示范路段特点及技术方法应用、形成的经验措施、经验推广及实施效果评价等);
(3)《实施方案》确定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
(4)通过示范建设反映出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需要改进和加强的工作;
(5)对进一步加强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和建议;
(6)示范省验收情况记录表(附件2)。
三、成果运用
示范省验收工作结束后,部将全面总结示范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等方面的经验,印发示范省建设情况通报。
部公路局联系人:花蕾,(010)65292746;部技术专家组联系人:侯德藻,13401073739。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7年1月24日
附件1:现有公路安全生命防护示范工程实施后评估报告(示例).wps附件2:现有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示范省验收情况记录表.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