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森工林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2017-01-13
黑龙江省森工林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森工林区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保护森工林区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障森工林区农村公路完好畅通,实现“有路必养、养必到位,有路必管、管必见效”,促进森工林区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黑龙江省农村公路条例》、《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意见》、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黑龙江省乡村公路升级养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森工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森工林区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森工林区农村公路是指森工林区内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由省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行政等级给予养护补贴资金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附属设施。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和渡口。
森工林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命名和编号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森工林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以林业局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森工林区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林业局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森工林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符合本林区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落实林业局、林场(所)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务预算保障机制。
林业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森工林区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制,执行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指导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总局、林业管理局、林业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森工林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完善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目标考核机制。
第五条鼓励森工林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保证养护质量,保护生态环境。
第六条森工林区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侵占,不得妨碍养护施工作业。
公民和组织有权检举和控告损坏或者侵占农村公路、公路用地、附属设施和其他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森工林区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规划的农村公路由总局、林业管理局、林业局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业务上接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能
第八条森工林区农村公路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林业局为主、林场(所)配合”的林区农村公路管理体制。
总局、林业局、林场分别参照市(地)、县(市、区)、乡(镇)政府对森工林区农村公路实施管理。森工林区公路主干线相当于乡级公路,支线相当于村级公路。
林业局要成立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林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机构和管理人员按照总局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林业局公路管理机构应在林场(所)派驻林场(所)公路管理所,具体负责区域内乡级、村级公路的巡查、指导、协调、监督等日常管理养护工作。人员配置按照林场(所)管理养护农村公路里程在100公里以内和100公里以外,分别设置2人和3人。人员补充原则上从交通系统现有人员中择优选拔,调剂解决。
林场(所)应设专(兼)职农村公路管理人员(交通助理),负责组织协调乡、村级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九条管理职能。
总局、林业管理局、林业局负责领导和监督本林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林业局是森工林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筹措林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配套资金,要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局财务预算,明确管理机构,保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需要。
林业局应履行本林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主体责任,负责农村公路抗灾保通工作。对易发生自然灾害的路段,要加强预防性养护,并制定本林区农村公路抗灾保通预案。当发生自然灾害中断交通时,要组织社会力量全力抢修,确保在要求的时限内恢复通车。
总局、林业管理局、林业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职责:
(一)总局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森工林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主要负责制定森工林区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养护管理制度,按照省公路局的统一安排和技术标准,下达森工林区农村公路养护计划,负责组织森工林区农村公路养护情况的检查和考核,监督森工林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
(二)林业管理局交通主管部门协助总局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林区内农村公路行业管理工作,并做好农村公路养护及其设施保护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工作。
(三)林业局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林场(所)做好农村公路养护及其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四)林业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承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具体工作。
林场(所)负责本区域乡、村级公路日常养护的组织实施。在林区农村公路养护和养护资金筹措方面的职责,由林业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总局、林业局要落实农村公路管理职责,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层层明确工作目标,签订管理养护责任书。总局交通主管部门每年度在省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指导监督下,对森工林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并纳入总局年度目标考核。对认真履行责任、完成养护管理任务、成绩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杨,并兑现以奖代补资金;对履行责任不好,没有完成养护管理任务、公路严重损坏、失养的,除扣回省级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并通报批评外,还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三章养护资金
第十一条森工林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为主、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第十二条森工林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省补助的专项资金;
(二)林业局安排的配套资金;
(三)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三条林业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根据本林区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的实际需要,将农村公路养护配套资金纳入林业局财务预算,保证林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需要,并随着林区农村公路里程的逐步增加,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筹集并不断提高林区农村公路养护配套资金。
第十四条省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乡村公路省级养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建〔2012〕219号)要求执行。
省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项用于乡、村级公路养护工程,包括养护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及机械费用等直接费,不得用于养护管理费用支出。
林业局要根据养护实际需要,足额安排年度乡、村级公路养护资金。对于主体责任落实不力,林业局未落实乡、村级公路养护配套资金的,视情节核减,直至取消省级补助资金。
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森工林区农村公路均应当作为补助基数。
第十五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以奖代补”的形式建立省级补助资金激励机制,林业局应当安排高于省补助资金的林区农村公路养护配套资金,比例不得低于1:1。按照现行省补助资金标准,乡级公路不低于7150元/公里,村级公路不低于1500元/公里。
第十六条林业局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林区农村公路基础数据、路况等情况,编制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并逐级上报省交通主管部门。
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批准各地年度农村公路养护计划,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各地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按照确定的比例统筹安排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森工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加强对森工林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监管,健全养护管理资金申请、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机制,按规定渠道及时拨付资金。林业局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养护资金管理使用制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统筹使用好上级补助资金和其他各类资金,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断完善资金监管和激励制度。要向沿线群众公示养护资金补助标准,并将年度资金使用情况逐级报省交通主管部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企业和个人捐助的资金,应在尊重捐助企业和个人意愿的前提下,由接受捐赠单位统筹安排用于森工林区农村公路养护。
第十九条森工林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挤占或者挪用,使用情况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四章养护管理
第二十条林业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考核和评定制度,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加强检查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一条森工林区农村公路养护按其工程性质、技术复杂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
养护计划应当结合通行安全和社会需求等因素,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安排。
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应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二十二条林业局应当建立林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投入保障制度,要优先安排未列入国家或省计划的大中修、危桥改造及安保工程项目的专项资金。
林业局交通主管部门要做好林区农村公路大中修、危桥改造及安保工程规划和年度建议计划的编制,并以林业局文件通过林业管理局上报总局;总局、林业管理局计划和交通主管部门对林业局上报的规划和年度建议计划进行核实,经总局同意,将审核意见和建设方案上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省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批复农村公路大中修、危桥改造和安保工程项目建设方案。
第二十三条森工林区农村公路大中修、危桥改造及安保工程项目应当由林业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技术规范和标准组织实施,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总局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的履行、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并按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省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对建设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森工林区农村公路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安全保障设施等交通安全设施。
第二十四条森工林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要逐步实行管养分离,走市场化运作道路。符合条件的林业局公路管理机构应逐步成立公路养护公司(或养护中心),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公路养护权。公路养护公司实行自负盈亏,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用工制度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森工林区农村公路养护应逐步向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森工林区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相结合,进行常年养护,逐步实现机械化、专业化养护,最终达到养护常态化、规范化。
森工林区农村公路养护应逐步推行市场化,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并充分发挥信用评价的作用,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
鼓励从事养护生产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组建养护企业,参与养护市场竞争。
鼓励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定具备资质条件的养护单位,推进森工林区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
第二十六条林业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优化现有林区农村公路养护中心(道班)和工区布局,扩大作业覆盖面,提升专业技能,充分发挥其在公共服务、应急抢险和日常养护与管理中的作用。
鼓励将日常养护交由公路沿线林区职工和居民负责,采取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实施,并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群众性养护队伍。
第二十七条林业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林区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县道和重要乡道评定频率每年不少于一次,其他公路在五年规划期内不少于两次。
第二十八条总局、林业局交通主管部门要以《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为基础,制定符合森工林区实际的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总局、林业管理局交通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评定结果进行抽查。
第二十九条森工林区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应达到以下技术标准,使农村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一)路基坚实稳定,路肩平整无杂草,与路面接茬平顺,边缘顺适;边坡稳定、坚固、平顺,坡度符合规定;边沟、排水沟无淤塞、排水畅通;防护设施完好、无破损。
(二)路面平整完好,清洁无杂物,横坡顺适,排水畅通,无高草,及时维修、处置硬化路面的纵横接缝和裂缝、碎板、坑槽以及砂石路面的翻浆、松散、露骨、车辙、坑洼、隆起、沉陷等病害,料堆摆放整齐。
(三)过林场(所)及地方村屯路段排水设施因地制宜,保证无积水。
(四)强化边沟、过林场(所)及地方村屯路段的柴草、秸秆、垃圾物的治理,保持环境卫生。
(五)桥涵外观整洁,桥头顺适,桥面铺装坚实平整、横坡适度,排水、伸缩缝、支座、护墙、栏杆、标志标线等设施齐全良好,结构无损坏,基础无冲刷、淘空。桥头无跳车,桥面清洁无杂物,危桥按规定采取相应措施。涵洞完好无淤塞、无开裂、无沉陷、无漏水,翼墙完整、坚固。
(六)公路沿线标志齐全、鲜明、无倾斜。
第三十条森工林区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养护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交通安全和工程质量。
森工林区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完善养护质量和安全制度,加强作业人员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一条森工林区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在作业区间或者施工路段两端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警示标志,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二)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安全标志服;
(三)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四)在夜间或者恶劣天气下作业的,现场应当设置醒目警示信号;
(五)养护作业完毕后,应当及时清除遗留物;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林业局公路管理机构要按照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和养护技术规程对林区农村公路桥梁进行养护。
林业局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设置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以下工作:
(一)对林区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进行技术指导;
(二)起草林区农村公路桥梁的年度养护与管理计划;
(三)组织开展林区农村公路养护单位有关技术人员的桥梁技术业务培训。
第三十三条林业局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对本林区农村公路桥梁质量安全情况履行检查职责,并做好相关检查记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林业局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桥梁进行检测:
(一)桥梁因洪水冲刷、物体撞击、自然灾害或者超载车辆通过造成损坏的;
(二)桥梁技术状况不佳达到四类、五类标准或者桥梁损坏原因及程度难以判明的;
(三)桥梁需要提高荷载等级的;
(四)有必要进行检测的其他情形。
林业局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检查结果,及时更换限载标志,并按照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要求组织实施桥梁的维修、加固和改造等处置措施。
第三十五条对受到严重损坏影响通行安全的桥梁,林业局交通主管部门或林场(所)应当立即采取禁止或者限制通行的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管理部门。
林业局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桥梁的损坏情况以及维修建议报告林业局和林业管理局、总局交通主管部门,林业局应当优先落实相关经费,及时组织实施桥梁维修作业。
第三十六条总局、林业管理局、林业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完善森工林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系统和公路技术状况统计更新制度,加快决策科学化和管理信息化进程。
林业局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林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档案。定期采集、更新农村公路数据信息,并做好相关统计和分析工作,为养护管理提供依据。
林业局农村公路数据信息要纳入全省公路信息化管理体系。
第三十七条林业局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林区的农村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因突发事件造成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并且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事发地林业局公路管理机构或林场(所)应当派人员赶赴现场先行处置,并立即向林业局和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林业局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立即组织抢修;短期内难以修复的,应当修建临时便道或者在路口标明绕行线路。
第三十八条林业局、林场(所)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林区农村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九条林业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在林业局统一领导下,大力整治林区农村公路路域环境,加强绿化美化,逐步实现田路分家、路宅分家,努力做到路面整洁无杂物,排水畅通无淤积,打造畅安舒美的农村公路通行环境。
第四十条林业局公路管理机构和林场(所)应当按照林区农村公路绿化规划,实行谁种植、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组织实施林区农村公路绿化,美化香化公路环境。
森工林区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树木不得随意砍伐,确需砍伐的,应当经林业局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后,按照林木权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理审批手续。采伐后要及时整修树床,按要求完成补种任务。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四十一条林业局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道、乡道、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推进交通行政执法“四统一”的要求,森工林区农村公路路政执法要做到统一执法标志,统一执法证件,统一工作服装,统一执法场所外观。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整齐、证件齐全。必须配备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检测仪器和执法记录仪等执法设备。
第四十三条总局、林业管理局、林业局应当加强对森工林区农村公路上的超限运输行为的治理,保护农村公路、桥涵安全。
经林业局同意,林业局公路管理机构和林场(所)可在农村公路入口设置限载、限高、限宽、限长设施,同时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并在设施上涂刷反光警示色。
第四十四条超过国家规定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运载不可解体超限物品的,必须按照林业局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行驶;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车辆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车辆承担。
第四十五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林业局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四十六条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四十七条林业局应当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划定林区农村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
第四十八条禁止在森工林区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第四十九条在森工林区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取土或者爆破作业;
(二)设置障碍,挖沟引水;
(三)设置摊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
(四)倾倒渣土、垃圾,焚烧各类废弃物;
(五)堵塞排水沟渠、填埋边沟;
(六)损坏或者擅自涂改、移动农村公路附属设施;
(七)损坏、污染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畅通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条林区居民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的,应当报林业局公路管理机构许可后备案:
(一)临时占用和挖掘农村公路用地的;
(二)跨越、穿越林区农村公路及用地修建桥梁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三)在林区农村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
(四)在林区农村公路及用地范围内设置标牌、广告牌等非公路标志的;
(五)车辆或者车辆载运的物件超过林区农村公路限载标准或者限制性通行条件但确需通行的。
实施上述行为时,林业局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人员必须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避免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坏。
第五十一条因森工林区农村公路施工和养护作业确需封闭农村公路的,林业局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该农村公路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可以绕道通行的,应当在绕道通行路口设置指示标志。
实施封闭农村公路三日前,林业局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通知相关林场(所)及地方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并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公示栏等方式联合发布封闭农村公路的通告。
第五十二条林业局公路管理机构要建立林区农村公路日常巡查制度,依法制止、查处和纠正违反路政管理的行为。
沿线林场(所)和应当协助做好森工林区农村公路日常巡查工作;发现有违反路政管理的行为或者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上报林业局公路管理机构。
第五十三条林业局公路管理机构要按照相关要求,做好路政工作有关巡查、检查记录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统计汇总和整理归档工作,各类路政内业档案要齐全,填写准确。要准确及时编报各类月、季、年度工作报表,按时报送总局、林业管理局交通主管部门。
第五十四条大型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需要使用森工林区农村公路的,应当按照指定线路行驶,符合荷载标准。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进行修复或者依法赔偿。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五十五条总局、林业管理局、林业局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森工林区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实行年度考核,将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结果作为养护质量考核的重要指标,并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
第五十六条森工林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已纳入森工总局对林业局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项目,由总局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考核评定。林业局也要将林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列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第五十七条总局交通主管部门根据省公路管理机构制定的检查验收、考核评比办法,制定《黑龙江省森工林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实施细则》,并组织考核评定,考核结果及时上报总局,作为总局森工林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目标考核的依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林业局主体责任履行、养护生产、路政管理、省公路管理机构下达的指标任务完成情况。
第五十八条列入全省统计年报中的森工林区农村公路都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检查方式采取林业局交通主管部门自检,总局、林业管理局交通主管部门联合检查,省公路管理机构组织抽检或者联合检查的方式进行,检查里程县级公路不少于50%,乡级公路不少于30%,村级公路不少于20%,检查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筹集或使用森工林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过程中,存在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或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总局、林业局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对森工林区农村公路进行养护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总局、林业局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补助资金拨付,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在森工林区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罚款、拦截车辆的,由林业局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黑龙江省农村公路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森工林区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其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交通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由林业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黑龙江省农村公路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由森工总局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黑龙江省森工林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黑森发[2013]1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