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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2016年度道路运输车辆北斗导航车载终端和电子不停车收费(ETC)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
2016-12-30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2016年度道路运输车辆北斗导航车载终端和电子不停车收费(ETC)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全面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北斗导航车载终端(以下简称北斗终端)和电子不停车收费(ETC)产品质量监管,切实保障交通运输安全,提升交通运输行业运营管理的质量和服务水平,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交办科技函〔2016〕586号)的有关要求,交通运输部组织实施了北斗终端和ETC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监督抽查采用随机抽查工作方式,委托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为牵头技术机构,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通州)、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交通工程检测中心、交通运输通信信息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具体承担北斗终端抽样和检测工作,国家交通安全设施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具体承担ETC产品抽样和检测工作。监督抽查工作严格按照《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交科技发〔2012〕32号)和有关标准规范进行。

二、抽查结果与质量问题分析

(一)北斗终端。

在北京、河北、辽宁、吉林、山西、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四川、重庆、陕西17个省市,对具备抽查条件的37家生产企业现场抽取了38个型号、38个批次的样品,对样品的36项重要指标进行了检测,最终确定合格样品29个,不合格样品7个,样品抽样合格率为80.6%(见附件1),不合格项主要为人工报警、路线偏离提醒、超速提醒、疲劳行驶提醒等技术指标。有两家生产企业(河北任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大连楼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拒绝监督抽查。

质量结果分析:2016年北斗终端总体质量与2015年相比有所降低。存在主要质量问题有:一是部分生产企业未严格按照标准进行生产和测试,如有的企业生产过程中应部分客户特殊要求修改了程序,导致通讯协议和数据格式存在问题。二是部分生产企业选用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配件,如有的企业使用的定位模块质量不稳定,导致样品终端定位功能及性能指标不满足标准要求。三是随着北斗终端生产企业快速增加,产品竞争更加激烈,引发了低价竞争等问题,部分企业忽视产品质量,甚至个别企业样品出现了大部分检测项目均不合格的现象。

(二)ETC产品。

在北京、辽宁、上海、山东、河南、陕西、江苏、江西、安徽、湖北、湖南、广东、福建、云南14个省市抽取了10家生产企业的40个批次、188件样品,样品抽样合格率为100%。其中,ETC车载单元(OBU)抽取了37个批次、185件样品,主要检测项目为载波频率、频率容限、调制系数、占用带宽、位速率、协议符合性、互操作性、工作温度八项指标,样品抽样合格率为100%(见附件2)。ETC路侧单元(RSU)抽取了3个批次、3件样品,主要检测项目为载波频率、频率容限、等效全向辐射功率、调制系数、占用带宽、前导码、互操作性七项指标,样品抽样合格率为100%(见附件3)。

质量结果分析:随着全国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联网工作有序推进,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对供货产品质量的抽查力度,生产企业加强了产品出厂检测,严格把关批量产品的一致性,ETC产品质量显著提升。

三、工作要求

北斗终端和ETC产品是关乎交通运输安全、运营质量和服务水平的重要产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重视产品质量,认真对待监督抽查结果,强化质量监管工作。

(一)要继续加强北斗终端和ETC产品质量监管,加强相关标准宣贯实施,落实监管责任,确保进入交通运输市场的产品符合标准要求。

(二)要按照《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交科技发﹝2012﹞32号)有关要求,认真督促北斗终端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进行整改,对于未整改、整改复查仍不合格,以及拒绝监督抽查的两家生产企业,其北斗终端产品未经交通运输部确认之前,不得在交通运输行业使用。

(三)要将本次抽查不合格产品情况通报相关部门,加强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和拒绝监督抽查企业的跟踪检查。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生产企业依法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引导企业强化内部质量管理,切实维护产品质量安全。

附件:

1.2016年度道路运输车辆北斗导航车载终端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

2.2016年度电子不停车收费设备(车载单元)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

3.2016年度电子不停车收费设备(路侧单元)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6年12月20日

附件.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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