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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楚雄向道路交通安全“十大整治重点”宣战
2016-12-05 
云南网讯(记者杨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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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云南楚雄向道路交通安全“十大整治重点”宣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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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网讯(记者杨之辉)日前,云南楚雄交警结合“”全国交通安全日”活动、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攻坚行动和春运安保等工作,启动“暖冬”行动,向楚雄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十大整治重点发起宣战。

据介绍,这十大整治重点分别是:十大容易引发事故的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十种追究刑事责任的交通违法行为、十种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交通违法行为、十个一次记12分的交通违法行为、十个一次记6分的交通违法行为、十种重点管理车辆、十大重点管控道路、十个重点运输企业、十大交通陋习和十大交通堵点。这“十个十”共包括了100个具体内容,涵盖了目前红河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各个重点。

本次暖冬行动分为交通安全隐患排查、严查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巩固三个阶段,力图通过集中整治行动,实现交通事故明显下降,坚决遏制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确保实现今冬明春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平稳的目标。

十大容易引发事故的重点交通违法行为

无证驾驶、不按规定让行、酒后驾驶、违法会车、违法超车、超速行驶、与前车未保持安全距离、驾驶机件不合格车辆上路、违法占道行驶、疲劳驾驶。

十种追究刑事责任的交通违法行为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5)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6)交通肇事致三人以上死亡,负事故同等责任;(7)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8)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9)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10)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十种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交通违法行为

(1)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2)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3)驾驶证被吊销的人驾驶机动车的;(4)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的人驾驶机动车的;(5)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和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6)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和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7)非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8)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和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9)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和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10)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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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云南楚雄向道路交通安全“十大整治重点”宣战)

本文来源: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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