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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施工方牟利受贿两铁路干部被判刑
2016-11-09 
(原标题:为施工方牟利受贿两铁路干部被判刑)

高某,1965年出生于北京市门头沟区,大学专科,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公司陕西未来能源铁路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管理工作。

尹某,1970年出生于河北省唐山市,大学专科,系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公司陕西未来能源铁路工程项目部支部书记,分管物资采购。

2015年4月10日,榆林富润华工贸公司法人刘某通过网上公开报名招投标,中标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公司陕西未来能源铁路工程的道砟供应工程,并与中铁三局第三工程公司签订了《道砟供应合同》。

刘某为了获取高某、尹某在货款支付以及石料进场等方面的帮助,于2015年7月15日,在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公司陕西未来能源铁路工程项目部,分别送给高某和尹某各10万元。

2014年9月19日,扬州富力城建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分包到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公司陕西未来能源铁路工程的土石工程。扬州富力城建有限责任公司将其部分土方工程分包给了王虎兵,王虎兵为了获取高某在工程施工以及结算方面的帮助,于2015年3月5日在榆林市高新区东环路鼎昌珠宝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一串玉石手链,并刷卡支付了14400元,当天下午在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公司陕西未来能源铁路工程项目部高某的办公室内将该串玉石手链送给了高某。

案发后,高某、尹某将赃款、赃物全部退缴。

2015年8月28日,高某、尹某因涉嫌受贿罪被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今年1月4日,榆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高某、尹某犯受贿罪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榆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榆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高某、尹某身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构成受贿罪。榆阳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高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尹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点评:随着市场经济的多元化,经济活动的复杂化,公职人员违法犯罪的“概率”也在增大,一不小心就会误入“雷池”。与此同时,受贿犯罪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受贿手段也更加新颖和具有隐蔽性、复杂性,这种现象愈演愈烈,败坏了社会风气。这说明,公职人员只有学法、懂法、守法,才能守住法律这道底线,也警醒世人:莫伸手,伸手必被捉。榆阳区人民法院郭玉婷

(原标题:为施工方牟利受贿两铁路干部被判刑)

本文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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