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6]310号)
2016-11-04
(原标题:关于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6]31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陕西省交通建设
集团公司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
发改企业债券[2016]310号
陕西省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的请示》(陕发改财金〔2015〕1666号)等有关申报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不超过28.1亿元,其中4.01亿元用于陕西省宝鸡至坪坎公路项目,12.85亿元用于陕西省绥德至延川公路工程项目,均可用于补充项目资本金;11.24亿元用于补充营运资金。
二、本期债券以每5个计息年度为一个重定价周期,每年付息一次。在本期债券每个重定价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1个重定价周期(即延续5年),或全额兑付本期债券。发行人应至少于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付息日前30个工作日,在相关媒体上刊登续期选择权行使公告。
本期债券采用浮动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在本期债券存续的前2个重定价周期(第1个计息年度至第10个计息年度)内,票面利率由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确定。基准利率每个重定价周期确定一次。首期基准利率为发行公告日前1250个工作日的一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的算术平均数(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其后每个重定价周期的当期基准利率为在该重定价周期起息日前1250个工作日的一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的算术平均数(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首次发行票面利率和基本利差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时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确定,基本利差在存续期内保持不变。
如果发行人选择延长本期债券期限,则在第3个重定价周期(第11个计息年度至第15个计息年度)内的票面利率调整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再加上300个基点(1个基点为0.01%,下同);从第4个重定价周期开始,每个重定价周期适用的票面利率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再加上600个基点。
三、本期债券由中证信用增进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四、本期债券附设发行人延期支付利息权。即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经发行人董事会同意,发行人可以在任意一个付息日选择将全部或部分应支付利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延期支付次数不受限制。应支付利息包括当期利息以及按照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前述利息延期支付不构成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利息。发行人应至少于付息日期前15个工作日,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延期支付利息权行使公告。
五、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销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组成的承销团,以余额包销方式进行承销。
六、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以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
七、本期债券发行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应在本批复文件下达后12个月内开始发行。期间,如按照有关规定需更新财务审计报告(3年连审)的,发行人应继续符合本期债券的发行条件,在发行首日前10个工作日报我委备案。
八、在本期债券发行前,请你委督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发行人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应置备于必要地点并登载于相关媒体上,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应刊登于《中国经济导报》或其他媒体上。
本期债券发行后,应尽快申请在合法交易场所流通或上市,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按照交易场所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九、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在本期债券发行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应向我委报送承销工作报告。
十、本期债券发行人应按照核准的募集资金投向使用发债资金,并做好债券资金管理,认真落实偿债保障措施,确保债券本息按期兑付。发行人在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或约定履行程序,并及时公告,以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10月24日
(原标题:关于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6]310号))
本文来源:发改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