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出台
2016-10-28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交通运输部等7部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意见》在严格遵循国务院办公厅提出的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方向和总体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全省出租汽车行业实际,对全省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提出了指导性的意见和措施。《意见》主要由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深化巡游车改革、规范发展网约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五大部分组成。
《意见》指出,全省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要坚持“乘客为本、属地管理、统筹兼顾、改革创新、稳步推进”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意见》明确,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意见》强调,城市人民政府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统筹巡游车和网约车发展,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要建立出租汽车运力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出租汽车运力由市场调节;要鼓励巡游车经营者、网约车平台公司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融合发展;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鼓励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巡游车向网约车转型时要从简办理相关手续。《意见》要求,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经营权期限最长不得超过8年。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既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在期限内需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有关法规规定办理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已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城市人民政府要科学制定过渡方案,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要逐步建立完善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制定经营权退出管理办法。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和取得经营权的个体经营者,要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严禁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高额抵押金。城市人民政府要对现行巡游车运价形成机制进行全面评估,建立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和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实施意见》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实施意见》要求,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制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网约车经营平台公司的申请条件,明确提供网约车服务的车辆及驾驶员的基本要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必须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其车辆档次原则上不得低于现有主流巡游车;网约车不得巡游揽客和站点候客;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设置网约车标识的,可设置电子标识。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实行政府指导价。《实施意见》要求,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要求分别建设网约车监管平台。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管理,有效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行为;要统筹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停车、如厕、候客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建立出租汽车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创新监管方式,建立由政府牵头的联合监督执法和打击非法营运等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营运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畅通利益诉求渠道,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对改革中的重大决策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省交通运输厅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牵头做好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密切关注行业动态,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各地做好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指导各地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维护稳定、政策宣传和应急处置工作,更好地规范网约车发展。同时,指导各地推进巡游出租汽车转型升级工作,努力促进新旧业态融合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