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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2016-09-30 
9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省交通运输厅范正金巡视员参加会议。会后,省人大办公厅在济南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省人大法工委副主任石晓、省法制办副巡视员辛俊强、省交通运输厅港航局局长刘福臣,对《条例》的立法背景、起草过程、制度设计及贯彻落实情况分别作了介绍。《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是一部综合性地方法规,其适用范围涉及水上交通活动的方方面面。重点对全省水路基础设施建设、客货运输市场管理、港口(渡口)管理、航道管理及海事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范。它的出台,标志着我省水路交通工作迈上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的轨道,有利于更好地发挥水路交通在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建设和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方面的重要作用,对进一步推动全省水路交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支撑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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