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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明年元旦施行
2016-09-25 
(原标题:《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明年元旦施行)

齐鲁晚报济南9月23日讯(记者范佳)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承压舟应当作为船舶进行登记检验,禁止通过京杭运河运输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

一直以来浮桥承压舟管理不具有普遍性,没有全国统一的规范和标准,《条例》对其进行规范调整,成为我省地方立法的创新。《条例》明确规定,承压舟应当作为船舶进行登记检验,并授权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浮桥检验技术规范。

《条例》重点强调安全和环保,明确使用十二人以下的客船和浮桥从事水路运输的许可规定,未经许可在通航水域内使用载客十二人以下的船舶从事经营性运输,或者使用浮桥从事经营性运输的,由港航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该制度的设立,进一步完善了水路运输管理制度,填补了我省这一领域的地方立法空白。

《条例》还设计了诸多条款,加强船舶污染物防治。规定港口、内河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船舶污水、垃圾等污染物接受与处理的设施,内河船舶应当配备防污染设施设备,不得违反规定向水体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和其他污染物,解决沿海港口、内河港口存在的航运污染防治难题。

船舶禁止通过京杭运河运输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运输旅客或货物。船舶违反限航、禁航规定强行通过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条例》鼓励、支持发展标准化船舶和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国家、省船型标准化补贴、清洁生产奖励等优惠政策。

在加强政府管理方面,《条例》授权省港航管理机构在省际货物运输和省内客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航线、水域等重点航线、重点水域出现严重运力过剩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水路运输安全的情形时,可以采取决定暂停新增运力的措施,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

(原标题:《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明年元旦施行)

本文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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