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国家工商总局推行使用《机动车驾驶培训先学后付、计时收费模式服务合同》
2016-09-20
为创新机动车驾驶培训服务模式,推行计时培训计时收费,先培训后付费的服务模式,交通运输部和工商总局联合印发了《机动车驾驶培训先学后付、计时收费模式服务合同》,自10月1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学驾人与驾培机构之间签订《机动车驾驶培训先学后付、计时收费模式服务合同》时使用。《示范文本》涵盖了合同有效期、培训内容与学时、费用与支付方式、培训流程与预约考试学时要求、学员和驾校的权利与义务、合同的终止与解除、违约责任等内容,充分体现了对学驾人员权益的维护,也进一步规范了驾校的经营行为。
《示范文本》对驾校和学员最为关心的计时预约培训、先培训、后付费,计时培训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拒付学费和退费退学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一是在培训过程中,学驾人若发现培训机构提供的教练车未经检测合格、教练员和管理人员减少培训项目和学时、伪造或篡改培训数据、向学驾人索娶收受财物或牟取其他利益等问题的,有权要求培训机构予以纠正,并可拒付相应时段的培训费用。二是学驾人发现培训机构未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许可核定的训练场地或未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提供培训服务的,有权要求培训机构予以纠正,并可拒付相应时段的培训费用。三是因学驾人迟到、早退等原因造成培训学时不足的,学驾人应按预约学时支付费用,并在后续培训中补足相应学时和费用。四是因学驾人原因造成预约成功后不能参加培训的(包括没有成功取消预约的),学驾人应按本次预约培训费用比例支付违约金。五是解除合同的,培训机构应退回学驾人提交的个人信息资料;未完成理论知识培训的,培训机构应按照学驾人未参加的培训学时,退还相应费用。
我省驾培机构将积极推行使用《机动车驾驶培训先学后付、计时收费模式服务合同》,做好调整收费模式、规范收费行为的有关前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