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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山西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超工作的通知
2016-09-20 
晋交治超发〔2016〕302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各市公安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全国治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交通运输部等五部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交办运【2016】107号)以及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交办公路【2016】109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治超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车货总重限值认定标准

自2016年9月21日起,对于公路货运车辆,各级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认定车辆车货总重是否超限超载,并据此进行检查、劝返、处罚和责任倒查。其中,二轴货车车货总重还应当不超过行驶证标明的总质量。

二、实行路政交警联合执法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健全完善联合执法机制,以三轴及以上货车为重点,依托公路超限检测站(含高速公路匝道入口治超检测点)和具备称重检测条件的公安交警安全服务站,开展联合执法。其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挥引导车辆进站接受检测,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称重。对经检测确认违法超限超载的车辆,由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公路管理机构开具的称重和卸载单,依法进行罚款、记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进行罚款、记分时,应当以新的超限超载标准计算超载比例。

三、严格实施“一超四罚”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建立联动机制,对超限超载车辆合力进行打击。其中,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依法实施处罚后,要将有关信息抄送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实施处罚,并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对货运场所经营者实施处罚。同时,将车辆及企业违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实施惩戒。

四、全面禁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运输车的“双排车”通行

对于暂时允许过渡运行的单排车辆运输车,装载方式不得斜向装载、横向装载、三层装载,也不允许乘用车双轴装载于车辆运输车车厢后柱外侧。从2016年9月21日起,全省各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把高速公路入口,对拟进入高速公路的“双排车”一律劝返;拒不听从劝返的,依法处罚并强制卸载。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拒绝“双排车”驶入高速公路,并及时报告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车辆运输车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依法进行处罚。

五、加强营运车辆准入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把车辆注册登记关,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的车辆,不得注册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严格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等标准,对检验不合格或未经检验的车辆,不得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严格执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严把营运车辆技术关,对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车辆,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不得允许进入道路运输市常要建立健全对普通货物、大件货物和危险货物营运资质严格实行分类许可的制度,禁止大件运输专用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

六、加强对非法改、拼装货车的查纠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大路面查处力度,对发现非法改装的货车,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处罚。能够当场恢复的,当场监督整改到位。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工具,方便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依法处罚后,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在办理申领检验合格标志业务时重点审核,同时通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货运企业改正并依法处罚,作为运输企业诚信考核的依据。对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货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依法收缴,强制报废。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汽车维修市场监管,依法查处机动车维修企业非法改装货车行为。

七、加强货运源头监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依照《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23号),加强对政府公示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通过进驻、巡查和技术监控手段,督促企业落实监督车辆合法装载的责任,从源头杜绝超限车辆上路行驶。对于二轴货运车辆,还应当要求企业按照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进行装载;开展货运源头企业、货运企业、货运驾驶员签订“无超限超载”承诺活动;加强对货运车辆驾驶人的教育和管理,将有关治超的法律法规纳入驾校培训教程,督促其合法运输。

八、严历打击闯卡、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

对堵塞交通、强行冲卡、暴力抗法、殴打工作人员、破坏相关设施设备等严重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及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条件的市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辖区公路超限检测站安装电子抓拍系统,加大对闯卡车辆的监管力度,使货运车辆自觉进站接受检测。

九、有关要求

(一)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安排,从2016年8月18日起,开展为期一年的整治货车非法改装专项行动、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和为期两年的车辆运输车治理行动。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抓好落实,按照国家对治超工作的新规定、新要求,健全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属地管理”的工作机制,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制定完善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好本地区本部门治超管理工作。专项行动结束后,转入长效治理。

(二)专项行动期间,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及微博、微信、情报板、宣传版面、宣传单等多种媒体和形式进行集中宣传。要以《道路交通安全法》、GB1589、《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为重点,大力宣传治超新标准、新规定,调整和规范治超标准的重要意义。特别是要深入货运源头企业,开展面对面宣传教育,让每一个运输企业、经营户、驾驶人员了解治超新规,切实增强安全意识、法治意识、责任意识,自觉做到合法装载、安全运输。

(三)本次治超在统一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同时,还就治超理念、治理方式等作出一些新的规定。各地各部门要分层次、分批次,统筹安排学习培训,使各级领导干部职工领会文件精神,熟悉法律规定。各执法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基层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尽快制定培训计划,抓紧组织实施,确保执法人员全部轮训,尽快熟悉掌握新规定、新标准。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督促货运源头单位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四)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期间,各地各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收集工作情况,同时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送,于每月3日前向省交通运输厅和省公安厅分别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电子版)。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单位务于2017年9月5日前以正式文件向省交通运输厅和省公安厅分别报送工作总结(含电子版)。

联系人:

省交通运输厅:梁斌0351-4663132(传真)

省公安厅:刘财荣0351-4968044

信息报送地址:

省交通运输厅:sxsjttzcb@163.com

省公安厅:“FTP://10.94.99.29/超限超载整治”文件夹

附件:1.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

2.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交办运【2016】107号)

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交办公路【2016】109号)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山西省公安厅

2016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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