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包头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一期建设规划(2016-2022年)的通知(发改基础[2016]1914号)
2016-09-06
(原标题:关于印发包头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一期建设规划(2016-2022年)的通知(发改基础[2016]191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包头市城市轨道交通
第一期建设规划(2016-2022年)的通知
发改基础[2016]1914号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包头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一期建设规划(2016~2022年)》(以下简称《规划》)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批复要求,为支持包头市城市总体规划目标,完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同意包头市建设城市轨道交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指导包头市统筹城市开发、项目建设以及财力、技术保障等,稳步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并落实好设备国产化相关要求。
二、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坚持经济、适用、安全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营管理水平;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工程建设和运营安全;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加强设施、人员配备。
三、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划审批(核准)项目,项目基本建设方案不得随意变更。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规范招标投标行为。项目审批(核准)权限不得进一步下放、转移,审批(核准)前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评估,建立公示和信息公开制度。
四、加强城市轨道交通与区域内的铁路客运站、公路客运站、公交枢纽等的规划衔接,深化研究与包头站、包头东站的换乘方案。换乘设施工程应一次建成,可分期投入使用。重要换乘枢纽应尽可能实现不同线路间同台换乘,不能同台换乘的,通过建设配套换乘设施,尽量实现同站或立体换乘。
五、请你们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情况及时处置。按照规定做好项目后评价和竣工验收等有关工作。
六、项目批复文件抄送我委,每半年向我委报送规划实施和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我委将适时开展规划中期评估和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附件:包头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一期建设规划(2016~2022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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