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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向社会征求意见
2016-09-06 
(原标题:《长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向社会征求意见)

央广网长春9月6日消息(记者晁向荣)长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9月5日对长春市人民政府提请的《长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会议决定全文公布该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在2016年10月10日前,将意见反馈给长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处(邮编:130062;邮寄地址:长春市景阳大路893号);电话:87605817;电子邮箱:ccrdfgw@sina.com。

协管员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交通管理工作需要,聘用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发动交通安全志愿者,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组织下,采取摄录等方式协助交通警察实施交通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但不得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

快速路达到饱和可采取封闭等临时性交管措施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发展状况,定期研究确定道路交通拥堵分级标准,制定或者调整道路交通拥堵应急处置预案,决定实施机动车种类调控、限制机动车使用频率等道路交通拥堵治理措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通行状况实时监测机制,及时发布实时路况信息,引导交通出行;必要时,采取临时性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疏解道路交通拥堵。

城市快速路车流量达到饱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临近饱和路段的上桥匝道口采取间断放行或者封闭等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

上下学期间校园周边可设置临时停车区域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停车需求,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调整停车泊位。

施划、调整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坚持合理规划、科学设置和有效管理的原则,不妨碍通行、不占用盲道、不影响美观,中心城区和商业区域应当做到应划尽划。

在中小学校、幼儿园上下学期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校园周边设置临时停车区域,供接送学生的机动车临时停车。

禁止利用公共免费停车泊位违法收取费用

禁止下列影响道路通行和妨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行为:

在道路及交通安全设施上搁置物品或者遮挡交通安全设施;

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指路牌,张贴宣传标语等;

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含有交通指示内容的标识、标牌;

涂改、损毁道路停车泊位、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

设置地桩、地锁、石墩或者其他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妨碍行人通行;

使用铁链、栏杆、锥筒等物品私自圈占道路停车泊位;

在道路停车泊位内从事广告宣传,贩卖物品,机动车清洗、装饰、修理,仓储等活动;

利用公共免费停车泊位违法收取费用;

其他影响道路通行和妨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行为。

机动车不得加装外部照明设备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机动车号牌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或者倒置,变形、残缺、褪色及字迹模糊的,应当及时换领;

不得安装、使用高音、怪音喇叭,大功率音响;

不得改装、加装外部照明、信号设备、光电器材等干扰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和影响车辆运行安全的装置;

不得非法改装消声器、车身贴膜、加高或者降低机动车底盘等改变机动车外观、构造和技术数据。

此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相关登记、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时,发现该机动车有尚未处理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应当一并予以处理。

禁止采取他人替代、替代他人或者介绍替代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等方式,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在照明条件良好的道路行驶不得使用远光灯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通过设有方向指示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同方向直行车辆放行时,有左转弯待转区的,左转弯的机动车应当进入待转区等待;

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等候,不得进入路口或者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已进入路口的应当立即就近驶出;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载客汽车车厢内放置物品,不得遮挡车窗,不得从车窗、车门以及后备箱处突出到车身以外;

牵引故障机动车的,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夜间在照明条件良好的城市道路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

不得有穿拖鞋、吸烟、使用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机动车应按停车泊位指示方向停车

机动车在道路上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禁止在施划禁停标线或者设置禁停标志的路段停放车辆和临时停车;

在道路停车泊位内按照指示方向入位停车;

遇有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已满,无法进入时,不得占用道路排队等候。

非机动车不得进入快速路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按照道路交通信号指示通行;

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不得进入城市快速路、机动车专用高架桥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

不得使用手持电话、牵引动物;

不得驾驶非法改装、拼装带有动力装置的两轮、三轮车和带有动力装置直立驾驶的单轮、两轮车上路行驶。

行人不得在道路上乞讨

行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按照道路交通信号指示通行;

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横过道路时,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走行人过街设施,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走人行横道,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不得进入城市快速路、机动车专用高架桥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

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板、轮滑等滑行工具;

在道路上不得乞讨或者从事散发广告、兜售物品等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不得翻越、倚坐、搬移、踩踏、污损交通隔离设施。

(原标题:《长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向社会征求意见)

本文来源: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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