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铁晚点不赔成“行业惯例”可参考航空建赔偿标准
2016-08-17
8月12日,北京开往深圳的G79次高铁列车发生停电故障,乘客被困车厢两个小时,车内气温高达40℃。从网友现场发出的照片可见,乘客们基本衣服湿透,甚至有人热得“差点虚脱”。铁路方面当天向旅客致歉。
高铁因故障晚点,并不罕见。但故障发生后是否有应急机制,致歉后是否有赔偿机制,现有法律为何解决不了赔偿难问题,成为人们追问的焦点。
应急机制在保障乘客安全层面如何实现
据乘坐该次列车的网友称,两个小时中,列车断水断电,空调停止供应,车厢内气温骤升,多数人不堪闷热。甚至“列车里的水都卖光了”。高铁靠电驱动,一旦停电车内设备将无法运行,这是常识。
事实上,针对“断电停运”的情况,铁路方面并非没有应急预案。据记者查阅资料,2011年6月底京沪高铁开通,铁道部此前已编制12种应急预案,从一些地方铁路局、段公布的实施细则看,应急预案内容也相当完备。但其中多数条款意在对内指导救援,针对乘客本身的应急服务涉及甚少。
据高铁工程师介绍,京沪高铁采用多制式供电模式,一旦出现故障导致停电,将启动列车电池充电设备,可以提供120分钟的紧急照明、通风和通讯用电,在列车救援期间,保障旅客的舒适性。
而在此次列车晚点事故中,这一应急措施为何不启动,尚没有说法。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智慧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铁路方面应向航空运营学习,加强对乘客进行应急处理的常识普及。从技术角度考虑,应急预案的相关内容以及何时启动,应提前告知乘客。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赵占领向记者介绍,高铁车门是利用自动门电磁原理开启,断电时只能依靠备用电开启。考虑到安全性问题,在地形复杂的路段不会开启车门。“但特殊紧急情况下,像此次高温天气下,应允许车门打开,以防止出现乘客意外安全事故。同时,应急预案也应包括停电时车窗不能打开的解决方案。”
晚点不赔为何成“行业惯例”
翻阅京沪高铁运行五年来的新闻资料,晚点赔偿的诉求均不了了之。甚至,有不少乘客向法院提起诉讼,基本都被驳回,理由是“于法无据”。赔偿机制空白已经成为高铁运营中常见的投诉问题。
“现行铁路法、铁路运输条例等对货运晚点有赔偿规定,确实没有对客运晚点作出要求。”刘智慧认为,法律没说赔偿,但也没说不赔偿。而且据合同法第290条规定,即:“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铁路公司与乘客构成合同关系,高铁晚点应属于铁路运输合同中出现的故障延误,应当依据合同法关于客运合同的有关规定界定赔偿责任。法院判决“一边倒”,肯定了“不赔”主张,导致行业里默认“高铁晚点不赔”,也是不合理的。
赵占领赞同铁路公司构成合同违约,应该赔偿乘客损失。另一方面,他也坦承,多数情况下,火车晚点造成的具体损失难以证明,加上现有法律、标准等也未明确规定火车晚点的赔偿问题,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很难支持赔偿诉求。
在类似事件中,铁路部门还表示,停电故障是因第三方供电公司所致,并非自身原因。对这一说法,刘智慧认为,乘客对铁路公司的索赔和第三方的责任无关。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因此,铁路公司承担高铁晚点的违约责任,对乘客进行赔偿;至于供电公司的责任,由铁路公司自行解决赔偿问题。
铁路法面临修改,能否解决老问题
京沪高铁运行五年来,已经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数据显示,我国每年有10多亿人次乘坐高铁。但令人惊异的是,高铁竟然在现行铁路法中只字未提。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目前铁路法为1990年正式通过,曾于2009年8月和2015年4月两次修正。不过,第二次仅是在铁路政企分开后,将铁路运价调整的权限作出修改,由原铁道部移交给铁路运输企业,并没有提及高铁的相关内容。
“高铁、动车组行业标准在铁路法中的无法可依,使我国高铁在建设、管理、运营等方面欠缺了社会力量的监督与约束。这也使得铁路企业在行使相关社会职能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进行全程盯控。”赵占领认为,高铁入法势在必行。
“高铁和普通列车不同,而和飞机具有很多共性,如速度快、价格高、安全性强等,乘客对两者的准点要求较高。所以要将高铁纳入法治化运营轨道,有必要把晚点赔偿机制提上议程,可以参考航空法相关原则,厘清铁路部门责任。”刘智慧建议。
据悉,交通部部长杨传堂曾于今年年初表示,2016年工作重点之一是健全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推进铁路法修订等重大铁路立法项目,着力完善铁路标准体系。
受访专家们均表示,在铁路法修改中,应及时修改、更新“超时服役”的法律条款,对于百姓关注的晚点赔偿、乘车安全保障等问题应给予重视和积极回应。建议将晚点赔偿写进铁路法新增条款中,同时参考航空晚点赔偿规定,建立全国统一的列车晚点“赔偿标准”,以此督促铁路部门主动履行契约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