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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2016-08-08 
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截至2015年底,我省道路运输客运量已达到3.3亿人,客运周转量达到229.6亿人公里;全省累计完成营业性道路运输货运量4.4亿吨,货物周转量929.3亿吨公里,道路运输业从业人员超过100万人。道路运输服务能力的提升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持续支撑。原有《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于1997年制定,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道路运输领域也发生了较大变化,一些新问题新矛盾逐渐显现出来,比如行政许可需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与传统行业需深度融合,冷僻公交线路需及时开通,道路运输行业应承担社会稳定的责任等,都需要运用法治思维、法治观念、法治方式,通过制定新条例予以解决。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的出台,对于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活动,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我省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及道路运输管理活动提供了法规依据。

(厅政策法规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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