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10月1日施行
2016-08-03
2016年6月17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十六次会议上,《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得与会代表表决通过。自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的出台,对于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活动,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我省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及道路运输管理活动提供了法规依据。
《条例》共8章88条,从内容上看有以下亮点:
一是建立优胜劣汰的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明确通过招标择优方式确定公共汽(电)车和班线客运的道路运输经营权,促进市场优胜劣汰,保障合理有序竞争,对不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明确了道路运输市场退出机制;
二是推动国际道路运输发展,服务我省“东丝路带”建设。《条例》明确在口岸设立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与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检验,为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提供一站式服务;采用现代化科技手段,简化出入境运输手续,提高口岸通关效率;与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建立运力、货源信息共享机制,为国际道路运输供需双方提供信息服务;
三是促进农村客运发展。《条例》规定,推行农村客运以公交化的模式营运。实行公交化营运的农村客运班线,站点、车辆、行驶线路、票价、财政补贴等参照城市公交客运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是道路运输管理和服务融入“互联网+”。全面推进道路运输车辆联网联控,强化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客货营运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具有行车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此外,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票务代理机构应当逐步实现异地联网售票、电子售票、自动售票机售票等多种售票方式;
五是促进公共交通发展。《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政策、用地保障、设施建设、道路交通管理等方面支持公共汽(电)车客运发展。公共交通企业因承担社会福利而增加的费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合理补贴。
对无申请人的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取资金扶持和线路搭配等方式,确定经营主体,开通线路。
六是推广现代货物运输方式。《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多式联运、甩挂运输、集装箱运输、封闭厢式运输、冷链运输等现代运输方式和装备;
七是优化监管方式,加强诚信建设。《条例》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道路运输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道路运输、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服务质量和信用档案,制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办法,提高道路运输业服务质量。
八是对汽车租赁经营放开市场准入。对汽车租赁经营者实行备案制管理,满足社会公众差异化的运输需求。《条例》规定,从事八座以下汽车租赁的经营者应当将营业执照和车辆信息报送所在地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此外,《条例》明确:道路运输安全的责任主体是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经营者;对危险货物运输的承托双方作出安全方面的特别规定;减轻驾驶人员劳动强度,落实强制休息制度;对公共汽(电)车驾驶员和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的运营服务行为作出具体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建立维修配件采购登记制度,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凭证和台账不少于两年;取消了法律责任中罚款的自由裁量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