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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发福利被认定犯罪
2016-07-28 
原标题:局长发福利被认定犯罪

江苏淮安市清浦区交通局长孙绍银以单位名义将24万元码头使用费作为中秋过节费发给职工,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成为被告。近日,淮安市中院终审判决,因其具有自首情节而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查明,2011年8月31日,在清浦区交通局班子扩大会议上,经局长孙绍银主持,该局采取收支不入账的手段,从当年收取的东港码头180万使用费中,支出24万元用于发放全局职工的中秋过节费。

办案机关称,淮安市清浦区交通局全体职工在私分这24万元前,该局已经给每位职工发放了过节费。淮安市清浦区交通局财务凭证证实,2011年9月6日,清浦区交通局在给每人发放过节费2000元后,又做表向全局员工发放了共计24万元的中秋节福利。

明明已经发了过节费,为何又要发这24万元给职工呢?对此,清浦区交通局局长孙绍银向办案人员解释说,这24万元的中秋节福利发放的是2011年清浦区交通局被上级历次表彰奖励职工的奖金,选择在中秋节发放是为了让大家高兴高兴。

2014年3月28日,孙绍银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取保候审。2015年9月27日,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淮安市清浦区交通局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被告人孙绍银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判决后,清浦区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淮安市检察院支持抗诉。

近日,淮安中院终审时认定,涉案钱款的来源是当地的码头使用费,而码头的产权归清浦区政府,委托清浦区交通局管理,该局因此获得的收益应属国有资产。该院认定孙绍银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但其有自首情节,且主动退清全部赃款,同时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任民

文章关键词:交通局国有资产局长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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