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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速首例“黑车”超载入刑案宣判
2016-07-06 
本网讯6月29日,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在高速公路违法载客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案件公开宣判,一审判处被告人黄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这是重庆高速公路首例“黑车”超载入刑案。

审理查明,2016年5月30日,被告人黄某未经批准从事重庆市龙头寺汽车站至巫山县的旅客运输,并按每人150元至170元不等的价格收取费用。同日15时40分,被告人黄某驾驶核定载客6人,实际载客15人的“渝B50***”小型普通客车,经沪蓉高速公路行驶至云阳境内。根据举报,正在执勤的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五大队执法人员,在云阳服务区查获肇事车主和车辆,对其采取了扣押措施,并妥善转运乘客。

经查,黄某没有客运许可证,属非法运输;核定载客6人而实载15人,载客超过核定乘员150%,属严重超载。其行为置乘客和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于不顾,已经严重扰乱客运秩序,危害公共安全,遂以构成危险驾驶罪交由公诉机关提起诉讼。

法院在开庭审理期间,被告人黄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也愿意接受刑事处罚。依据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法院判定黄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但可以从轻量刑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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