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2016-06-18
(原标题: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
(一)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2016年5月10日召开的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6年5月11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15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09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8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共计分配现金股利87,200,000.00元。
(二)自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一致。
(四)本次实施利润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年度。
(二)发放范围:2016年6月23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三)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09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8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新股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72元;持有非股改、非新股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0.8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a;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a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16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8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分红派息日期
(一)本次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为:2016年6月23日。
(二)除息日为:2016年6月24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红派息对象为:2016年6月23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方法
(一)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股息将于2016年6月24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二)以下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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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2016年6月15日至2016年6月23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三)若投资者在除权日办理了转托管,其红利在原托管证券商处领龋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咨询联系人:施惊雷、高莹
咨询电话:010-58021999
传真电话:010-58021229
七、备查文件
(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的有关公司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二)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本文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