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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6-06-14 
(原标题: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股票简称:吉林高速证券代码:601518

编号:临2016-038

债券简称:11吉高速债券代码:122148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人民币0.035元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A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均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315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暂不代扣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5元。

●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17日

●除权(除息)日:2016年6月20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20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6年5月12日召开的本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

有关详情请参见本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日期为2016年5月13日的公告内容。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至2016年6月1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总股本121,32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42,462,000.00元。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35元;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通知要求,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对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35元;待个人或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31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315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35元。

三、相关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17日

(二)除权(除息)日:2016年6月20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20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6年6月1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二)除上述股东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路4488号

邮编:130033

咨询电话:0431-8466479884622188

传真:0431-84664798

七、备查文件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13日

股票简称:吉林高速证券代码:601518

编号:临2016-039

债券简称:11吉高速债券代码:122148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1吉高速”公司债券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6年6月20日

●债券付息日:2016年6月21日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2年6月21日发行的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1吉高速”)将于2016年6月21日支付自2015年6月21日至2016年6月20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债券名称:2011年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债券简称及代码:11吉高速(122148)

发行人: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总额:人民币8亿元

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期限为7年(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赎回选择权和债券持有人回售选择权)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591号文

债券利率:债券票面年利率为5.50%;

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9年每年的6月21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

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6月21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7年的6月2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资信评级情况: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维持为AA级,本期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维持为AA级,评级展望维持为稳定。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本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11吉高速”的票面利率为5.50%。每手“11吉高速”(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5.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4元。投资者欲全面了解有关“11吉高速”付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登载的日期为2012年6月19日的《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发行公告》、《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摘要。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6年6月20日

2、本次付息日:2016年6月21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6年6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吉高速”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11吉高速”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见附件),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传真号码:0431-84664798,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路4488号,邮编:130033。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如非居民企业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路4488号

联系人:张向东张建华

电话:0431-846637680431-84664798

传真:0431-84664798

2、保荐人(主承销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305号

联系人:张宗华

电话:021-20361176

传真:021-20361129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特此公告。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13日

附件:

“11吉高速”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中文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别(地区)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本文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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