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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立法促进广西农村公路事业发展
2016-05-12 
自治区法制办公开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送审稿)》意见

通过立法促进广西农村公路事业发展

平安广西网南宁讯(记者甘敏通讯员王隽航)解决广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资金缺乏的问题迫在眉睫。昨日,自治区法制办发布公告,面向社会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意见,旨在通过立法进一步促进我区农村公路事业的发展。

近年来,国家和自治区高度重视和支持广西农村公路的建设和发展,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广西农村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条件得到显著改善。截至2014年底,广西公路总里程为114899.5公里,其中:农村公路里程达到99360.8公里,占全区公路总里程的86.5%;全区乡镇共1127个,通达率为100%。随着农村公路的通达深度不断延伸和加密,道路等级、路面状况日渐提高,路网结构逐渐优化完善,为促进广西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提供了良好的交通运输保障。我区农村公路网络主骨架也初步形成,并逐步建立起适合我区实际情况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

然而,我区农村公路建设和发展仍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制约了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如: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乡(村)道管理养护机制不健全,职责分解不明确,路政管理职责和执法主体不明确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送审稿)》初定为七章共五十三条。各章分别为:总则、规划与建设、养护管理、路政管理、资金筹集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

《办法》明确了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与管理主体责任,厘清县道、乡道、村道养护管理职责。当前,地方政府未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未将建设与养护所需资金纳入县级公共财政预算,使得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工作陷入困境,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农村公路的发展。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虽然对县道、乡道、村道的管理职责进行了划分,但乡镇人民政府对乡道的养护和管理职责规定得十分原则,并不具有操作性。因此随着我区农村公路总里程的逐年增多,乡道、村道的失养失管、缺养缺管的状况也日益严峻。为此,《办法》将进一步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的主体责任,还要对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主体和职责进行规定。

《办法》明确了市县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工作履行监督考核职能。目前对农村公路的监督与考核主要来自于交通公路系统内部,很难形成有效的监督,考核多流于形式。《办法》拟对农村公路工作的监督、考核作出制度化的规定,将监督考核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目标责任制,加强社会监督,促进农村公路良性发展。

《办法》将有效解决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作存在的诸多问题。如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资金缺乏的问题,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使用混乱、挤占挪用问题,已完工项目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及交竣工验收问题等。

《办法》还将解决路政管理职责不明确,乡道、村道的管理缺位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对乡道、村道的路政管理职责,但对如何实现这一职责未做具体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由于乡镇人民政府不具有行政处罚权,对公路上的违法行为不能处理,管理职能形同虚设。因此,《办法》拟对涉及乡道、村道的路产赔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职责进行划分,厘清乡镇人民政府与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责任,相互配合,共同加强乡道、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办法》已在广西政府法制网上公布,社会各界人士可在6月1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通信地址:南宁市民生路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法规一处,邮政编码:530012;电子邮箱:gxfzb@163.com;联系电话:0771-2823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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