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正文
5月1日起黑龙江省可跨省异地缴纳交通罚款
2016-05-03 
生活报5月3日讯据央视报道近日,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文,自5月1日起,将跨省异地缴纳交通罚款试点范围扩大到16个省(市)。去年7月1日,河北、安徽、山东、四川、贵州、云南等6省首批试点实施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此次增加了第二批10个省(市)试点,分别为北京、山西、辽宁、黑龙江、上海、浙江、福建、湖南、重庆、陕西。5月1日开始,当事人在上述16个省(市)因交通违法行为被公安交管部门现场处罚后,可以到处罚地指定银行的全国任一营业网点柜台缴款。

需满足两个条件

首先,被处罚的驾驶人必须是异地驾驶人,即被处罚的驾驶人所持有的驾照的发证机关,与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不是同一省市。

其次,必须是民警现场执法后裁决的罚款,不适用于电子监控违法记录,以及民警在车辆上粘贴的《违法停车告知单》。

需到指定银行缴纳

跨省市缴纳罚款只能在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交管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缴纳,也可以在代理银行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终端缴纳。

银行将出具缴款证明

银行营业网点代收交通违法罚款后,向当事人出具已缴款证明;当事人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缴款后,可查询缴款记录或打印缴款成功界面、缴款凭条留存。

代理银行总行将收取的罚款信息及时传递

至全国省级交通违法处罚和缴款信息交换平台,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罚款收缴信息将该违法记录变更为“已处理”,以便当事人办理相关业务。

Copyright © 2007-2022
服务热线:010-64708566 法律顾问:北京君致律师所 陈栋强
ICP经营许可证100299号 京ICP备10020099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311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