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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5月1日起交通违法罚款可跨省异地缴纳
2016-04-28 
原标题:我省5月1日起交通违法罚款可跨省异地缴纳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28日讯昨日,记者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自5月1日起,我省可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

按照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试点范围的通知》和《关于开展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推进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工作,自今年5月1日起,将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试点范围扩大到16个省(市),即在原有河北、安徽、山东、四川、贵州、云南等6个试点省的基础上,再新增北京、山西、辽宁、黑龙江、上海、浙江、福建、湖南、重庆和陕西等10个试点省(市)。

据悉,适用跨省缴纳罚款的交通违法情形有两种:驾驶证核发地在福建省外的机动车驾驶人在福建省内发生交通违法被交通警察现场发现并处以罚款处罚的,被处罚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省财政厅确定的代收银行全国任意营业网点缴纳罚款;驾驶证核发地为福建省内,应当在处罚地缴纳罚款,但实际居住地为福建省外的违法当事人,经向福建省内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交警部门申请,可在实际居住地相应代收银行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

通俗来讲,以后外省的车辆在福建省内发生交通违法被处以现场罚款的,当事人可以到省财政厅确定的代收银行福建省内或者省外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我省的车辆在福建省外发生交通违法行为被处以现场处罚的,可以选择在处罚省份选定代收银行在我省或其他试点省份的分行网点进行缴纳。此外,当事人还可以通过网上支付、手机客户端、自助服务终端等方式缴纳交通违法罚款。

我省选定的代收跨省异地交通违法罚款的银行共有12家,分别是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邮储银行、华夏银行、平安银行。当事人凭我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至指定代收银行的省外网点办理缴款。

据了解,为了方便广大驾驶人缴款,近年来,省财政厅、公安厅联合推出了一系列服务措施。2012年,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共同搭建了“福建省网上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缴纳罚款信息平台”,已实现通过网上银行和手机客户端缴纳省内异地交通违法罚款(其中手机客户端已实现跨省缴纳我省的交通违法罚款)。在此基础上,还将研究通过系统升级、扩大代收银行范围等措施,将全部交通违法罚款纳入省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收缴,实现全省所有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网点柜台均可办理省内交通违法罚款缴纳业务。

(记者洪元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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