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后第一部国防立法:国防交通法
2016-04-26
在今日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国防交通法草案(下称草案)被提交审议,中央军委委员、军委后勤保障部部长赵克石对草案做了说明。
据悉,这是党的十八大后第一部国防立法,此前,该领域内只有国务院和中央军委1995年颁布的《国防交通条例》予以规范。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建设的迅猛发展和军队建设和改革的不断深化,国防交通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赵克石说,主要问题包括四个方面:利益引导机制不够完善;军地之间仅靠沟通协调,缺乏稳定性和权威性,形不成持续的工作合力;为适应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要求,亟待提高战略投送能力,但缺乏相应法律依据;平战转换机制不够完善,国防交通潜力难以迅速转化为战时和平时特殊情况下的保障能力。
为解决上述问题,原总后勤部等11个部门联合起草了草案送审稿,于2013年4月28日呈报国务院、中央军委,并于2014年8月15日至9月1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修改稿,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中央军委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4月15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赵克石介绍,这部法案目前的立法总体思路是贯彻军民融合思想,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积极面向和适应市场,建立利益引导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并处理好与国防动员法等法律的关系。
草案共有57条,分为总则、国防交通规划、交通工程设施、民用运载工具、国防运输、国防交通保障、国防交通物资储备、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九章。
国防交通法草案中部分与个人相关的内容
根据草案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防需要,可以依法征用民用运载工具、交通设施、交通物资等民用交通资源。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接受依法征用的义务。
草案还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进行生产和其他活动,不得影响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危及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安全。
涉及民用运载工具的部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向民用运载工具登记管理部门和建造、购置人了解需要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具的建造、购置、使用等情况,有关公民和组织应当予以配合。
此外,承担国防运输任务的公民和组织应当优先安排国防运输任务;完成任务所发生的费用,由使用单位按照不低于市场价格的原则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勤保障部规定。
附则部分还规定,战时和平时特殊情况下,国家根据需要,设立国防交通联合指挥机构,统筹全国或者局部地区的交通运输资源,统一组织指挥全国或者局部地区的交通运输以及交通设施设备的抢修、抢建与防护。相关组织和个人应当服从统一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