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修道路3年内不准开膛下管线
2016-04-22
本报4月19日讯(记者吕璐)新建道路交付后五年内,大修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若地下施工结束不完成路面和绿地修复的,最高罚3万元。19日,《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后五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城市管理部门应统筹道路和管线同步建设,统筹同一路段管线同步实施,统筹建设项目和管线同步配套。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区域内的现状资料送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确认,对因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确认资料不实导致的损坏,施工单位不承担损失和抢修费用。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到综合管廊相关内容,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应当同步规划建设综合管廊;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和新区建设,按照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应当建设综合管廊的,应当同步配建。老城区在地铁建设、大型河道治理、旧城成片改造时,应当推行综合管廊建设。不具备条件的,应当为综合管廊预留规划通道。
法律责任方面,各种违法条例的行为除要限期整改外,还会被处以相应罚款。如,未在工程施工前将建设区域内的现状资料送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确认,或者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未组织进行现场详查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要求完成道路路面和公共绿地等的初步修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废弃地下管线的,对废弃的地下管线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以及对不能拆除的废弃地下管线未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