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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为啥认定前后车均负全责
2016-04-19 
原标题: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为啥认定前后车均负全责

去年一夏日夜晚,60岁的丁女士骑电动自行车穿过马路时,先是被一辆渣土车连人带车撞飞,紧跟着被另一辆渣土车从头部轧过。第二辆渣土车逃逸。后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两辆渣土车对此次事故发生共同负全部责任。

一车将人撞飞一车轧过其头部

2015年7月13日晚,西安市大寨路一果蔬批发市场门口发生了一起重大交通肇事逃逸事故,骑电动自行车的丁某被一辆渣土车碾过头部,当场死亡。

丁某60岁,家中经济条件一般,经常趁着果蔬批发市场下班前去捡一些蔬菜。事发当晚9时40分许,她从市场出来后,趁绿灯亮起,骑着电动自行车过马路的时候,一辆渣土车由东向西飞奔过来,闯红灯将丁某及电动自行车撞飞。

当时路边有不少人在乘凉,正当有人准备上前查看时,又一辆渣土车由西向东飞奔而来,车轮从丁某的头部轧过,随后径直离开。周围的人围过来查看,发现丁某已经身亡。

事发后,有群众报警,交警高新大队事故中队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将留在现场的第一辆渣土车及其司机李某控制。至于第二辆肇事车,并未在现场找到,也没有接到相关报警。

肇事逃逸后清洗车辆毁灭证据

针对这起逃逸事故,交警高新大队成立了以大队长李平娃为组长的专案组。2015年7月23日,专案组民警克服重重困难,基本锁定了肇事司机庄某及肇事车辆。民警连夜兵分三路前往长安、临潼、高陵三地,找到其家人、朋友及车主做工作,督促庄某尽快投案自首。8月1日,专案组民警得知庄某藏匿在高陵后,蹲守两天终于将其抓获。

经讯问,庄某承认当晚曾驾车行经大寨路,在肇事后直接逃逸,并将肇事一事电话告知车主秦某,秦某建议庄某将肇事车辆开往自家停车常随后,秦某及庄某的朋友均赶到事发现场,以围观群众的身份了解情况,在确定受害者当场死亡后,秦某、庄某及其朋友相约来到停车场,检查车辆后对痕迹进行清洗,刻意毁灭证据,之后庄某外出躲避。

而民警前期调查时曾多次与车主秦某进行接触,秦某刻意回避,极不配合交警部门调查。

9月初,这起事故中的肇事司机李某、庄某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刑事拘留,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的车主秦某则被刑事拘留。

事故认定:两肇事车均负全部责任

经过法医鉴定,事故中丁某系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而死亡。鉴定意见显示,丁某在左肩部被撞击倒地后造成肩胛骨粉碎骨折、上胸部多发肋骨骨折、双肺挫伤出血,心包破裂,属可致命性损伤;而头部被碾轧造成开放爆裂性颅脑损伤属绝对致命伤。

交警部门遂开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当晚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渣土车有超载行为,且未在慢车道行驶,车速约为62公里/小时,闯红灯交通肇事;庄某驾驶渣土车在未确保安全、未在慢速车道行驶的情况下,明知发生交通事故,未立即停车报警保护现场,反而闯红灯逃逸,双方均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丁某无事故责任。

随后,该案件移送雁塔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昨日,华商报记者从雁塔区检察院获悉,目前该案件已经审查完毕,等待法院开庭审理。

交警说案

两车都有可能造成丁某死亡均应承担全部责任

在以往的交通事故认定中,事故双方的责任一般分为一方全部责任一方无责任、一方负主要责任一方负次要责任、双方同等责任等情况,但在这起事故中,交警部门认定两辆渣土车共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依据是什么呢?

昨日,交警高新大队事故中队中队长张勇介绍,根据事发后的法医鉴定结果,第一辆车肇事之后对于伤者而言造成可致命性损伤,第二辆车再次碾压则造成绝对致命伤,而且两辆车肇事时间相距很近,只有10秒钟左右,意味着两辆车均有可能造成丁某死亡,且第二辆肇事车有逃逸情节,因此认定两辆肇事车均应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张警官说,这起事故的教训是提醒所有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务必停车保护现场并抢救伤者,一旦肇事逃逸,会在无形中加重后期的责任追究。

律师说法

两肇事者共同承担赔偿逃逸者量刑应较重

那么,这起事故的责任认定是否意味着受害人家属可以得到双份赔偿呢?

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国元认为,本案首先是一起交通肇事罪的刑事公诉案件,涉案司机李某、庄某因交通肇事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从量刑情况来看,李某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范围内量刑,而庄某由于在肇事后有逃逸情节,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内量刑。

其次,虽然本案属于一起事故中有两辆车共同负全部责任的情形,但不意味着受害人家属可以拿到双份赔偿。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在本案中,受害人家属需要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将车主、司机及保险公司一并起诉,要求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是依法能得到法院支持的。

对于此案,有交警分析说,如果说李某驾车肇事后,短时间内庄某继而碾压,而庄某并未逃离现场,那么,事故责任认定中庄某或许承担的责任就会要小一些,但是庄某有逃逸情节,反而加重了其责任追究。华商报记者李小博

案例链接

案例12014年3月6日凌晨5时10分至5时30分,浙江丽水一条主干道上,一位75岁的老人先后遭到4辆车碾压,最终死亡。其中第一辆车和第二辆车先后逃逸,第三辆和第四辆车均在事发后报警。交警在事故处理中认定,第一辆车和第二辆车驾驶人因涉嫌肇事逃逸,对事故均负主要责任,第三辆车、第四辆车及死亡老人均负次要责任,而第一辆车和第二辆车驾驶人被追究刑事责任。随后的法院判决显示,第一辆车和第二辆车驾驶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只是后来在经济赔偿方面产生了分歧。

案例22012年11月3日晚8时许,成都市双流县(现成都市双流区)一道路上,私家车主钟女士和出租车司机熊师傅先后报警称肇事撞人。交警赶到现场发现受害人已经死亡,而有附近住户称,受害人此前曾遭到多辆车碾压。因无法判定出哪次伤害才是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致命伤,交警部门给钟女士、熊师傅开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随后受害人家属将钟女士、熊师傅及双方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处双方共同承担50余万元的赔偿。

对此,法律专家分析认为,此次事故中钟女士和熊师傅已经明显构成侵权,需要对事故承担连带责任。死者家属在找不到其他肇事车主的情况下,有权请求法院判决由钟女士、熊师傅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而钟女士、熊师傅有权向其他肇事者追偿,要求他们分担责任。

而对于有附近住户称曾遭到多次碾压的情况,法律专家认为肇事逃逸的后果远比肇事本身严重,肇事逃逸肯定要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法律专家建议,在现有的情况下,应该加大对肇事逃逸的追责和处罚力度,从而形成对逃逸行为的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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