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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理交通违法、事故车辆的公告
2016-04-18 
(2016年第1期)

2016年1月前,共有3207辆交通违法、事故车辆经通知后车主未按规定到市公安交警部门接受处理,现予以公告。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等有关规定,请相关车主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携带有效凭证到有关交警大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将依法予以没收。详情请查阅交警支队直属各大队、中队门前公示栏,或登录茂名市公安局政务网(网址:http://www.gdmm110.cn)查询。

茂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016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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