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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2016-04-15 
证券代码:600368证券简称:五洲交通公告编号:临2016-017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了真实反映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5年度的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本公司及各子公司对存在减值迹象的应收账款、发放的贷款等资产的回收可能性进行了充分分析和评估,依据目前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按照《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管理制度》规定,对可能发生减值损失的应收款项、发放贷款等资产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

一、诉讼项目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

(一)与更旺公司、长实公司、航联公司等债务转让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广西万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进出口公司”)因与广西更旺投资有限公司、防城港市丰山金贸易有限公司、广西长实商贸有限公司、广西航联工业物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柳州瑞昱钢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债务转让合同纠纷,起诉至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5833.72万元。法院于2013年12月4日立案受理,2014年10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四被告连带清偿万通进出口公司货款3604.42万元及违约金。2014年12月13日判决生效,万通进出口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6月19日法院执行防城港市丰山金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90万元。执行过程中,万通进出口公司与四被告的关联方广西航联投资有限公司(同一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航联公司”)签署《协议书》,约定航联公司以其租赁的北海铁山港货场的收益来冲抵上述公司的欠款。

截止至2014年本案件已计提坏账准备4,433.01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冲回计提坏账准备64.71万元,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4,368.3万元。

(二)与淡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万通进出口公司因与广西淡水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淡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71.48万元。法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同年11月2日开庭审理,近期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淡水公司支付万通进出口公司货款237.98万元及违约金(以237.98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本金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

截止至2014年本案件已计提坏账准备7.53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243.49万元,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251.02万元。

(三)与华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万通进出口公司因与广西华兴粮食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公司”)、第三人广西钦州华兴粮食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557.24万元。法院立案受理后,查封华兴公司名下位于钦州港勒沟作业区的三块土地,一审已开庭审理,截至本公告期尚未判决。

截止至2014年本案件已计提坏账准备78.25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590.26万元,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668.51万元。

(四)与巨东公司、宁承东买卖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南宁金桥农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公司”)因与广西巨东种养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东公司”)、宁承东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680.82万元。法院于2014年9月8日立案受理,2015年1月28日开庭审理,2015年1月3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巨东公司支付金桥公司货款500万元;2.巨东公司支付2013年11月20日前逾期付款利息25.99万元;3.巨东公司支付金桥公司2013年11月20日后逾期付款利息;4.巨东公司赔偿金桥公司律师费8万元;5.宁承东对上述四项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已生效,金桥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2015年6月24日已立案受理。

截止至2014年已计提坏账准备40万元,依据目前项目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60万元,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100万元。

(五)与三山坡公司、巨东公司、宁承东买卖合同纠纷

金桥公司因与广西玉林三山坡农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山坡公司”)、巨东公司、宁承东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051.47万元。法院于2014年9月8日立案受理,2015年1月29日开庭审理,2015年2月13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三山坡公司支付金桥公司货款672.9万元;2.巨东公司支付2013年11月20日前逾期付款利息28.06万元;3.巨东公司支付金桥公司2013年11月20日后逾期付款利息;4.巨东公司赔偿金桥公司律师费10万元;5.巨东公司、宁承东对上述四项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已生效,金桥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2015年6月24日已立案受理。

截止至2014年已计提坏账准备53.83万元,依据目前项目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80.75万元,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134.58万元。

(六)与银旭公司、黄聿新买卖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广西百兴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因与广西银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黄聿新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152.84万元。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一审于2015年10月15日、2016年1月27日两次开庭审理,截至本公告期尚未判决。

截止至2014年本案件已计提坏账准备139.36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1,798.54万元,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1,937.90万元。

(七)与陈雪娟借款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南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和公司”)因与陈雪娟借款合同纠纷,将陈雪娟、岑小培、广西靖西县龙山矿业有限公司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525万元,法院于近期立案受理,截至本公告期尚未开庭审理。

截止至2014年本案件已计提贷款损失准备3.5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贷款损失准备346.50万元,期末累计计提贷款损失准备350万元。

(八)与和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利和公司因与靖西县和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将和谐公司、孙明、陈雪娟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525万元,法院于近期立案受理,截至本公告期尚未开庭审理。

截止至2014年本案件已计提贷款损失准备3.5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贷款损失准备346.50万元,期末累计计提贷款损失准备350万元。

(九)与佳鑫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利和公司因与靖西县佳鑫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鑫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将佳鑫公司、陈雪娟、岑小培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700万元,法院于近期立案受理,截至本公告期尚未开庭审理。

截止至2014年本案件已计提贷款损失准备5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贷款损失准备495万元,期末累计计提贷款损失准备500万元。

(十)与黄焯伟借款合同纠纷

利和公司因与黄焯伟借款合同纠纷,将黄焯伟、廖志梅、广西南宁焯伟印务有限公司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30万元,法院于近期立案受理,截至本公告期尚未开庭审理。

截止至2014年本案件已计提贷款损失准备1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贷款损失准备29万元,期末累计计提贷款损失准备30万元。

(十一)与世银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利和公司因与广西世银农林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720万元,法院于近期立案受理,截至本公告期尚未开庭审理。

截止至2014年本案件已计提贷款损失准备5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贷款损失准备145万元,期末累计计提贷款损失准备150万元。

(十二)与绿桂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利和公司因与广西绿桂林业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绿桂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将绿桂公司、黄建军、世银公司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720万元,法院于近期立案受理,截至本公告期尚未开庭审理。

截止至2014年本案件已计提贷款损失准备5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贷款损失准备145万元,期末累计计提贷款损失准备150万元。

(十三)与宏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利和公司因与广西宏丰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将宏丰公司、黄彩绵、世银公司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720万元,法院于近期立案受理,截至本公告期尚未开庭审理。

截止至2014年本案件已计提贷款损失准备5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贷款损失准备145万元,期末累计计提贷款损失准备150万元。

(十四)与李思科借款合同纠纷

利和公司因与李思科借款合同纠纷,将李思科、广西天顺电梯空调有限公司、贺钰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14万元,法院于近期立案受理,截至本公告期尚未开庭审理。

截止至2014年本案件已计提贷款损失准备3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贷款损失准备87万元,期末累计计提贷款损失准备90万元。

(十五)与远高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利和公司因与广西贺州市远高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高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将远高公司、古远高、古卫丹、黄利军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680万元,法院于近期立案受理,截至本公告期尚未开庭审理。

截止至2014年本案件已计提贷款损失准备5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贷款损失准备495万元,期末累计计提贷款损失准备500万元。

(十六)与鑫顺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利和公司因与广西富川鑫顺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顺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将鑫顺公司、潘冬梅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608万元,法院于近期立案受理,截至本公告期尚未开庭审理。

截止至2014年本案件已计提贷款损失准备4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贷款损失准备116万元,期末累计计提贷款损失准备120万元。

(十七)与利达手套厂借款合同纠纷

利和公司因与富川瑶族自治县利达手套厂(以下简称“利达手套厂”)借款合同纠纷,将利达手套厂、潘冬梅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780万元,法院于近期立案受理,截至本公告期尚未开庭审理。

截止至2014年本案件已计提贷款损失准备5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贷款损失准备145万元,期末累计计提贷款损失准备150万元。

(十八)与潘冬梅借款合同纠纷

利和公司因与潘冬梅借款合同纠纷,将潘冬梅、富川广富工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富川华泰置业有限公司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780万元,法院于近期立案受理,截至本公告期尚未开庭审理。

截止至2014年本案件已计提贷款损失准备5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贷款损失准备145万元,期末累计计提贷款损失准备150万元。

(十九)与江珠公司、新长江公司股权转让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广西岑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岑罗公司”)因与江珠高速公路珠海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珠公司”)、珠海市新长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长江公司”)股权转让纠纷,起诉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897.4万元。法院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江珠公司、新长江公司同年8月11日提起反诉,反诉请求:判令岑罗公司赔偿江珠公司、新长江公司因股权收购项目终止造成的经济损失700万元(实际损失以第三方最终评估为准)。近期三方达成和解协议:江珠公司、新长江公司于2016年12月底前分月还清本金3500万元,利息于2017年12月底前还清,利息按实际占用时间及金额分段计算,计息利率为银行3年期贷款利率,诉讼费由上述两公司承担。截至本公告期,江珠公司已按约定返还本金100万元。

截止至2014年本案件已计提坏账准备280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70万元,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350万元。

(二十)与能超公司、刘万能购销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原子公司广西五洲国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通公司”)因与灵山县能超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能超公司”)、刘万能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872.55万元。2014年7月2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能超公司返还国通公司购买铁矿石的预付货款300.56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9.39万元;2.能超公司向国通公司支付购买褐铁矿货款525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9.22万元;3.国通公司对被告刘万能出质其所持有上思县能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股权的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刘万能对能超公司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能超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能超公司、刘万能未履行义务,国通公司于2015年3月1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受理。国通公司已质押能超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万能在上思县能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40%的股权,并申请法院查封其名下三套房产。刘万能于2015年6月29日因病死亡。

截止至2014年本案件已计提坏账准备89.8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60.11万元,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149.91万元。

(二十一)与圣恩公司、北部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国通公司因与云南圣恩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恩公司”)、广西北部湾矿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部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15.18万元。2014年4月11日法院一审判决:1.圣恩公司向国通公司返还预付款74万元及违约金;2.北部湾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北部湾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经公告送达后生效,2015年7月17日国通公司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0月26日收到法院执行回款113.48万元,该案终结。

截止至2014年本案件已结案,应收款项已收回,本期转回已计提坏账准备14.8万元,即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0万元。

(二十二)与科潮公司、韦李严买卖合同纠纷

国通公司因与广西罗城科潮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潮公司”)、韦李严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70.72万元。法院2014年6月25日一审判决:1.科潮公司向国通公司支付拖欠货款362.83万元及利息;2.韦李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科潮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2015年2月5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5月26日科潮公司返回货款10万元,5月28日返回货款40万元,7月23日返回货款50万元,8月28日返回货款50万元。

截止至2014年本案件已计提坏账准备72.57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转回坏账准备30万元,即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42.57万元。

(二十三)与新南星公司、王宗贤买卖合同纠纷

国通公司因与南丹新南星矿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南星公司”)、王宗贤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304.67万元,法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2015年7月3日开庭审理,2015年7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国通公司于2015年8月27日收到一审判决书。判决:1.新南星公司向国通公司返还货款2639.27万元;2.新南星公司向国通公司支付尚欠的违约金533.92万元,此后的违约金计算方法以2639.27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年基准利率上浮30%计付;3.王宗贤对新南星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宗贤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新南星公司追偿;4.驳回原告广西五洲国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7万元,由新南星公司、王宗贤承担。

截止至2014年本案件已计提坏账准备211.14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1,900.28万元,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2,111.42万元。

(二十四)与华星公司、庆达公司、新兴公司、陈祥生买卖合同纠纷

国通公司因与南丹县华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庆达惜缘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达公司”)、南丹县新兴矿业有限公司、陈祥生买卖合同纠纷,2015年9月30日起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5379.27万元。法院于10月13日立案受理,现等待开庭审理。2015年10月30日庆达公司回款10万元,12月31日回款20万元。

截止至2014年本案件已计提坏账准备225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1,701.61万元,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1,926.61万元。

(二十五)与金山公司、王宗贤、陈荣洪买卖合同纠纷

国通公司因与广西金山铟锗冶金化工有限公司、王宗贤、陈荣洪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02亿元。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一审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判决。

截止至2014年本案件已计提坏账准备1,216.64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13,958.61万元,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15,175.25万元。

(二十六)与中地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国通公司因与防城港中地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地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82.1万元。法院于2014年6月12日开庭审理,2014年10月24日一审判决:中地公司向国通公司返还货款176.81万元及利息。判决于2014年12月19日生效。国通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处于执行阶段。

截止至2014年本案件已计提坏账准备35.36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141.45万元,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176.81万元。

(二十七)与丰山金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国通公司因与防城港市丰山金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山金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750.84万元。法院于2014年6月11日开庭审理,2014年10月24日一审判决:丰山金公司向国通公司返还货款665.52万元及支付违约金。经公告送达,判决于2015年3月2日生效。国通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处于执行阶段。

截止至2014年本案件已计提坏账准备133.10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532.42万元,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665.52万元。

(二十八)与一洲公司、李天民买卖合同纠纷

国通公司因与广西一洲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洲公司”)、李天民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873.51万元。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开庭审理,2015年2月2日一审判决:1.一洲公司向国通公司返还货款660万元及支付违约金;2.李天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洲公司不服判决于2015年6月8日提起上诉,南宁市中级法院于2015年9月29日、2016年3月3日二审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判决。

截止至2014年本案件已计提坏账准备132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198万元,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330万元。

(二十九)与荣鑫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国通公司因与防城港市荣鑫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鑫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684.72万元。法院于2014年6月13日开庭审理,2014年10月24日一审判决:1.确认国通公司与荣鑫公司签订的合同于2013年11月11日解除;2.荣鑫公司向国通公司返还货款191.37万元。国通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荣鑫公司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国通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处于执行阶段。

截止至2014年本案件已计提坏账准备38.27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153.09万元,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191.36万元。

(三十)与黎彩金开发合作合同纠纷

黎彩金诉本公司之原子公司南丹县南星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星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二审终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终审判决:南星公司赔偿黎彩金损失4,717,656.3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用等186,380元(黎彩金垫付)。

截止至2014年已计提坏账准备943.53万元,期末本案已收到终审判决书裁定赔偿黎彩金损失471.77万元,本期转回确认的预计负债497.53万元。

(三十一)与韦竣严开发合作合同纠纷

韦竣严诉南星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二审终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定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终审判决:南星公司赔偿韦竣严损失2,828,264.29元,承担案件受理费用等97,405.50元(韦竣严垫付)

截止至2014年已计提坏账准备578.97万元,期末本案已收到一审判决书裁定赔偿韦竣严565.85万元,本期转回确认的预计负债296.14万元。

(三十二)与弘松公司财务服务合同纠纷

上海弘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本公司之原子公司广西堂汉锌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堂汉公司)、广西泰星电子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星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涉案金额1253.81万元,法院于2015年8月13日一审开庭审理。南丹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判决:堂汉公司、泰星公司赔偿上海弘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服务费9,726,518.66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4年4月11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院确定支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7,029元,由上海弘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23,029元,堂汉公司及泰星公司承担74,000元。

期末根据南丹县人民法院判决书及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征询函复函,计提预计负债1,059.29万元。

二、单项金额重大应收账款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

(一)本公司之子公司广西凭祥万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凭祥万通公司”)因与广西新合力冶金有限公司贸易项目应收账款本金9,455.36万元,依据目前项目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6,618.75万元,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9,455.36万元。

(二)凭祥万通公司因与广西扶绥县沣桦酒业有限公司贸易项目应收账款本金1,089.14万元,依据目前项目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1,002.01万元,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1,089.14万元。

(三)堂汉公司应收张丽个人货款210万元,账龄较长,收回可能性很小,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178.50万元,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210万元。

(四)堂汉公司应收北京庆达惜缘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南丹分公司借款及利息2302.5万元,账龄较长,收回可能性很小,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625万元,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2302.5万元。

(五)堂汉公司应收南丹县华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及违约金1545.13万元,账龄较长,收回可能性很小,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350万元,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1,545.13万元。

(六)南星公司应收广西金山铟锗冶金化工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本金1,688.58万元,账龄3-5年,系销售锌精矿款,该公司已停产,面临众多诉讼案件,款项回收存在不确定性,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1,519.72万元,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1,688.58万元。

(七)南星公司应收南丹县星鑫选矿厂的其他应收账款本金262.64万元,账龄3-5年,系南星公司为南丹县星鑫选矿厂提供担保承担连带责任,代偿还信用社的欠款。据调查南丹县星鑫选矿厂已停产多年,款项回收存在不确定性,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167.42万元,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262.64万元。

(八)南星公司应收国地税稽查增值税、附加税的其应收账款本金680.18万元,账龄5年以上,主要是税务部门对承包期进行税务检查查补的应缴税款,款项回收存在不确定性,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353.69万元,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680.18万元。

(九)广西五洲润通投资有限公司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加入深圳市中星一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认购有限合伙出资份额450万元,36,,94.89占该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的2.25%,认购期限半年,预期年化收益率11%,按季度付息,到期还本,同时润通公司须按认缴出资比例承担投资风险。2014年2月27日收回本金100万元。截止报告期末,该项投资本金及利息共计382.80万元均未收回,本金及利息382.80万元全额计提坏账。

(十)本公司之子公司利和公司发放给广西南山贸易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00万元,借款人用股权进行质押。截止2015年12月31日借款人已欠利息7期,考虑到客户偿还利息的情况且无充分证据证明其还款能力,公司将此笔贷款分类为损失类贷款,本期补提贷款损失495万元。

(十一)本公司之子公司利和公司发放给广西华美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贷款本金900万元。截止2015年12月31日借款人已欠息十六期,考虑到客户偿还利息的情况且无充分证据证明其还款能力,公司将此笔贷款分类为损失类贷款,本期补提贷款损失891万元。

三、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应收账款

本公司子公司利和公司应收富川瑶族自治县利达手套厂等51户贷款户财务顾问费718.21万元,本期拟计提坏账准备718.21万元,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718.21万元。

四、其他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情况

南星公司期末长期股权投资-新南星公司余额932.21万元。新南星公司最后一期报表即2015年6月30日报表,新南星公司资产总额15,787.28万元,净资产-829.45万元,2015年1-6月经营净利润-119万元,新南星公司已经处于严重资不抵债的情况,南星公司投资已发生严重减值,本期拟补充计提减值准备932.21万元,期末累计计提减值准备932.21万元。

五、对2015年度合并利润表的影响

公司本期对诉讼项目、大额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共计38,519.03万元,其中资产减值损失38,253.41万元,营业外支出赔偿款净额为265.62万元。受2015年末转让堂汉公司、南星公司及国通公司股权的影响,上述资产减值损失减少2015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为16,256.32万元。

特此公告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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