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救援:应该回归公益属性
2016-04-12
(原标题:高速救援:应该回归公益属性)
我国高速救援并非没有收费标准,只是救援服务站将标准视为无物,把车主当成了待宰的羔羊。尽管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曾发文明确要求各地交管部门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以避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但高速救援站与当地相关部门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是不争的事实。名义上“市场调节”,实际上行业垄断,加之监管缺位,各地屡屡出现的“天价施救费”就不奇怪了。
4月2日凌晨,朱先生的大货车在京港澳高速潭耒段发生侧翻后,湖南路通车辆救援有限公司的施救队将货车拖到了位于衡东县新塘高速出口附近的衡阳车辆救援服务站。哪知不到20公里路程,要缴纳3.6万元施救费用。交涉中,工作人员声称一分钱都不能少,“嫌太多了你就报警啊,你不报警你是我孙子”。在路政部门介入下,最后收费14880元。
有专家指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当司机需要高速救援时,高速管理机构应提供多家救援公司供其选择,湖南这一施救队漫天要价,不怕报警,难免让人怀疑交警与施救企业之间存在利益关联,高速救援,最终应回归其公益属性,不能成为某些部门垄断的赚钱机器。
资料
湖南高速施救明码标价
在湖南省高速公路上若需要施救,不用再担心遭遇漫天要价。《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7座以下客车及2吨(含2吨)以下货车遭遇故障需要请拖车,10公里内280元,每增加1公里加15元。
派车里程不计费
由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联合下发的这一《通知》。各类车型拖车服务的基价计费公里均为10公里,基价公里数从实施拖车开始计算,超过基价公里数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拖车赶到申请救援地点的里程要计费吗?不用。《通知》对拖车的距离有明确界定,事故车为起拖点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故障车为起拖点至就近高速公路出口或服务区,拖至目的地后,被拖方要求继续拖行,费用则由双方协商。
交警拖移违章停放车辆不得收费
《通知》还特别提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违章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并收取费用。而拖移车辆时,施救公司不得强行将故障车辆拖移至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并且在不影响高速公路正常运行(事故或故障车辆未占用行、超、应急车道)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
链接
高速公路施救收费成投诉热点
某市物价局统计表明,该市一季度全省12358价格举报热线共受理价格举报和咨询9307件,责令退款14.3万元,罚款7.9万元,没收违法所得8.15万元。投诉主要涉及交通运输、停车收费、物业管理收费、医药及医疗服务收费、房地产价格、教育收费等部门和行业。
在所有价格举报里,反映交通运输方面的举报和咨询1494件,占总数的16%。据该市物价局分析,第一季度是春运高峰,也是反映交通运输价格问题的高峰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部分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没有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实际票价备案制度,实际票价超过当地价格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的上限票价。
此外,高速公路施救成为本季度投诉的热点,多数举报人对高速公路施救公司收费不明示、不解释、提高标准收费、强制收费、收费不开票的行为强烈不满。
反映停车收费和物业管理收费的举报和咨询分别占总数的12%和11%,是近几年来举报投诉的热点。据了解,停车收费和物业管理收费大多与物业公司有关,有一些物业公司不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单方面制定停车收费和物业管理的项目和价格,并随意涨价等。
评论
回归公益:斩断行业垄断利益链
前些年,山东潍坊的一名货车司机满载西瓜的货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单方事故。因为不认可高速救援机构高达4万余元的施救费用,滞留当地,车上的西瓜已经在炎热的夏日里散发出腐败的气味,引发公众质疑,至今背后是否隐藏着官商合谋的利益链仍然令人关注。
针对高速公路施救拖车收费的混乱状况,国家发改委和交通运输部曾联合发文,要求各地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进行清理规范。统一规范收费项目,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规定交警拖移违章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收费。尽管车辆发生事故不属于免费拖车的范围,给社会救援机构提供了市场契机。但是,天价施救的消息不断曝光令人无法释怀。
国外高速救援属于公益性质。在美国你的车在高速上出了毛病,如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警高速公路,服务巡查员(FSP)会免费提供下列服务:1如果是汽油耗尽,给你加一加仑汽油,2电瓶坏了,用巡查员的车帮你连线打火,3如果是水箱问题,帮你加满,4爆胎,帮你换胎。
既然国家和地方政府有了清障施救收费标准,相关部门就要强化监管,加强对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的监督检查,到公路一线查处违规交警与施救企业;另一方面要认真受理举报,查处问题,谁触及乱收费高压线,就要严格依法依规处罚。唯其如此,法律制度建设才有意义,才能保护司机权益,维护政府形象。
急救、抢险、清障等也属于公共服务的范围,本不该有暴利,不能完全以赚钱为目的。高速施救具有一定的公益属性,“天价施救费”的闹剧该寿终正寝了。因此,除加强监管、严肃查处外,相关部门还要制定和公布出明确、合理、透明的收费标准,应该剥离部门利益,别打着市场的旗号“闷声发大财”。
本期作者陈广江胡艺
本文来源:四川在线-四川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