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正文
关于印发青海省2016年“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2016-04-08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

青海省公安厅文件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青交运〔2016〕103号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青海省公安厅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2016年“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安全监管局,省运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16年“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方案的通知》(交运发〔2016〕46号)要求和2016年“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结合全省道路运输工作实际,在认真总结2015年全省“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经验的基础上,本着着力解决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了《青海省2016年“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辖区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青海省公安厅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4月5日

青海省2016年“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和省委省政府领导有关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遵循问题与需求导向,强化法律制度规定的执行到位,切实解决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夯实和筑牢道路运输安全基础,全面提升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综合治理能力和安全发展水平。

二、目标任务

通过扎实开展“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实现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落实,道路运输重点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显著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交通法制意识明显增强,科技信息支撑作用有效发挥,全省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治理体系框架初步形成,安全生产综合治理能力明显增强,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道路运输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有效减少,坚决遏制和杜绝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道路运输事故,推动全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三、活动组织

为了保障全省“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顺利有效开展,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成立活动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指导全省“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的开展。

组长:陶永利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副组长:力本嘉省公安厅副厅长

王跃荣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成员:赵连龙省交通运输厅运输处处长

娄季川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监督处处长

徐勇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局长

陶学斌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副总队长

弋忠勇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综合监管处处长

王养性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在省运管局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省2016年“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的协调、督导检查和相关材料信息的收集和报送。王养性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张旭东、吴蛟、刘衍和、刘博学、李良华、池永杰,办公室电话:0971-6185505。

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要求,成立活动联合领导机构,强化部门联动协调,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四、活动内容

(一)进一步强化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安全管理。

1.加强客货运输驾驶员安全培训教育。道路运输企业要严格驾驶员聘用管理,结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工程,定期组织驾驶员开展法律法规、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恶劣天气和复杂道路驾驶常识、应急救援处置等方面的安全培训。培训结束后,要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驾驶员教育与培训档案。要将公安部门通报的和动态监控平台发现的多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驾驶员,作为安全教育的重点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培训。

2.严厉查处客货运输驾驶员违法违规行为。道路运输企业要督促驾驶员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对公安部门抄送的车辆和驾驶员的交通违法信息及时进行处理。各地公安部门要加强对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和时段的管控,依法从严查处客货运输车辆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按规定路线和时间行驶等交通违法犯罪行为;要完善面向企业的违法行为查询机制,为运输企业及其安全管理人员提供多种方式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信息查询服务。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客货集散地、旅游景区等重点区域的监督检查,依法从严查处未取得经营许可或超越许可事项营运等违规行为,督促运输企业加强对违规驾驶员的教育管理。

3.建立完善客货运输驾驶员退出机制。道路运输企业加强对客货运输驾驶员驾驶行为和诚信考核,对连续多次存在交通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及时进行教育处理,情节严重的要及时调离驾驶员工作岗位。各地公安部门要与交通运输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抄告被吊销、注销、降低准驾资格的客车、货车驾驶员信息。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及时比对抄告信息,对已经吊销、注销机动车驾驶证、降低准驾资格的,要及时吊销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定期向社会公布。

(二)提升车辆安全性能,推进道路运输车辆标准化。

4.切实做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认真组织好新修订《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宣贯落实工作,确保行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运输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等全面、正确理解《规定》精神和内涵,保障《规定》有效实施。道路运输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做好运输车辆使用、维护修理、检测评定工作,对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适时更新,保障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确保运输安全。

5.继续深入开展“安全带-生命带”专项活动。一是要继续加大安全带使用宣传。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共同推动在公交车车载传媒、客运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班线客车和旅游客车上循环滚动播放《安全带-生命带》宣传片,进一步增强乘客主动佩戴安全带的意识。二是道路客运企业要制定完善措施,督促驾驶员引导乘客系好安全带、履行“五不两确保”承诺。三是严格客车出站安全检查。汽车客运站要严格客车出站查验登记工作要求,督促旅客和驾驶员佩戴安全带,严禁旅客和驾驶员未佩戴安全带的客车出站。四是加强安全带安装使用监督检查。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要将安全带安装情况作为车辆安全检查的重要内容,安装不齐全的坚决不予开据安检合格单;汽车客运站要将进站报班客车安全带安装情况作为安全例检工作内容,安全带安装不齐全或损坏的,不予报班发班;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客运企业、客运站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安全带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安部门在路面执法过程中,要注意检查旅客佩戴安全带情况,发现旅客不佩戴安全带的要及时提醒纠正。

(三)进一步加强道路客运安全监管。

6.进一步推进道路客运企业安全规范化管理。道路客运企业要继续深入贯彻《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严格对照《规范》要求,从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保障、管理职责、管理制度、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目标考核等方面,全面改进和完善安全管理工作;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足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各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完善安全工作目标考核机制。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检查,检查《规范》贯彻落实情况,对贯彻落实《规范》不到位的道路客运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

7.严格落实长途客运“凌晨2点至5点停车休息”制度。各长途客运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要求,制定完善中途停车休息方案,严格执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制度,防止驾驶员疲劳驾驶。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长途客运企业规范化运行,切实保障长途客运运输安全。

8.进一步加强客运站安全管理,把好客运源头安全管理。一是严格客车安全例检和出站检查。客运站要认真贯彻落实《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及出站检查工作规范》(交运发〔2012〕762号),对于安全例检不合格的车辆,不得排班发车;对于不满足“六不出站”要求的客车,要立即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不得放行,并安排好顶班客车,不能影响车上旅客出行,相关情况要及时上报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二是严格落实安全告知制度。客运站要监督指导入站客运车辆发车前,循环播放《道路客运安全告知》《安全带-生命带》宣传片;驾驶员要严格落实安全告知制度,接受乘客监督。

9.加强包车客运安全监管,推进管理信息化水平。一是做到精细化管理。包车客运企业要组织驾驶员熟悉行驶路线的道路状况、天气状况、风险控制点等信息,发车前由安全管理人员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提示;对途经山区等事故高发线路的包车客运任务,要安排适当的车型和有驾驶经验的驾驶员。二是要严格落实包车客运标志牌管理和发放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包车客运标志牌“趟次有效”使用规定,坚决杜绝乱开、乱用和违规使用包车客运标志牌的行为。三是严厉打击非法包车客运行为。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旅游主管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对没有合法包车标志牌、超范围经营的包车客运行为。

10.强化农村客运联合监管,完善联合审批机制。各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联合有关部门建立并认真落实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机制,共同制定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细则,联合开展对拟开通农村客运线路途经公路的技术条件、公路安全设施状况、中途停靠站点及车辆技术条件要求及相关匹配情况等审核工作,形成联合审核报告,作为农村客运班车开通依据。要组织农村客运企业对已开通的农村客运线路进行排查,不满足《农村道路客运旅客运输班线安全通行条件审核规则》的,要立即进行调整,消除安全隐患。

11.加快道路客运结构调整,保障客运源头安全。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结合铁路、民航等运输方式的发展实际,指导各道路客运企业认真做好道路客运市场需求变化的调研分析,鼓励其对线路里程长、安全生产风险高、经营效益差的长途客运线路及时进行科学调整。同时,省运管局要严格控制并逐步减少800公里以上的长途客运班线的线路开通和运力投放,支持道路客运企业加快客运结构调整,鼓励发展中短途客运、旅游包车客运等客运业务,充分发挥各种运输方式的比较优势。

(四)进一步强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

12.强化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源头监管。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危险化学品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管,督促涉及危险货物托运、充装的企业和单位建立并严格执行托运及充装查验、登记制度,严禁向个人或不具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托运或充装危险货物。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不得承运超出经营范围、与合同不相符、危险特性不明确的危险货物,不得安排车辆技术状况不合格、随车装备不完备、卫星定位终端不在线、随车证件不齐全、货物装载不合规的车辆发车。

13.推进危险货物运输电子运单使用,强化运输过程监管。省运管局要加快推进道路运输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在充分借鉴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试点省份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加快完善全省推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的各项准备工作,力争10月底前在全省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行业推广“电子运单”,充分发挥电子运单在强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源头监管和过程监管中的基础性作用,有效保障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

14.完善市场准入和异地备案制度,从源头上遏制非法营运和监管盲区。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设定的企业、单位准入条件进行把关,严格市场准入管理。要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充分满足当地危险货物运输市场需要,对符合法定准入条件的申请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禁止准入。要按照“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对具有合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在异地正常从事道路运输的,经营地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接受备案申请,并纳入当地的安全监管;对长期异地经营、又不到经营地交通运输部门备案、也不接受车籍地交通运输部门监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经营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相关行为抄告原许可部门,由原许可部门依法吊销经营资质。

(五)进一步提升道路运输安全监管水平。

15.进一步加强动态监控系统应用,提升监管信息化水平。道路运输企业要严格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落实企业实施动态监控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岗位职责、监控工作内容和流程、违规行为的闭环处理、监控数据的统计分析、终端设备和平台的维护等要求,提高系统的应用水平,真正做到“车辆一动,全程监控;车辆不停,监控不断”。省运管局要指导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一步强化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监督考核工作,严把车载终端质量关,建立运营服务商服务质量评价及监督制度,将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的及技术服务不到位、维护能力不足、无法满足动态监控需要的运营服务商清退出市常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快推进动态监控信息共享和数据对接,依据法定职责实施联合监管。

16.进一步推进道路运输安全监管标准化。省厅已委托第三方机构正在研究制定《青海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和《青海省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规范》,进一步明确管理部门和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有关内容。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也应结合实际情况和职责分工,建立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清单和权力清单,量化工作要求,规范安全监管的工作任务、具体内容、工作流程,做到日常照单监管,失职照单追责。

17.切实开展安全联合约谈。各市州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尝试建立联合约谈机制,对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存在驾驶员有严重违规驾驶行为、车辆动态监控不符合要求、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整改不力、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或3个月内发生两起人员死亡的责任事故、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等情形之一的,以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达不到三级的道路客运、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要联合约谈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将企业作为联合检查的重点对象。

18.深入推进安全风险管理,做好风险辨识和管控。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督促辖区道路运输企业按照国家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的要求,强化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切实做好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开展安全生产风险源辨识,建立风险源清单,并逐一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强化高风险环节管控,做好源头管理,做好事前预防,以最小成本达到最大安全保障。

19.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以安全为导向的企业退出机制。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法》和《<刑法>修正案(九)》的贯彻执行,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退出机制。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准予恢复运营,但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取消相应许可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及其负责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活动安排

(一)制定方案宣传准备阶段(4月上旬—4月中旬)。

各市(州)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或计划,做好组织、宣传和活动各项准备工作。4月20日前,要将本辖区的工作方案分别报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全面推进阶段(4下旬—11月底)。

各地要按照活动方案要求,细化各项工作内容和措施,统筹安排各项工作的实施进度,层层落实,将活动的各项内容和要求传达到每一个企业,确保4月下旬各项工作顺利启动;要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作,协商解决活动开展过程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三)总结完善阶段(12月份)。

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联合对辖区2016年“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各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选出活动开展好的先进单位和先进运输企业,并于12月20日前将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和先进单位、先进运输企业的申报材料上报至省“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相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底线思维,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切实把安全工作放在各项工作的首要位置来抓。要把“平安年”活动与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的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结合起来,要积极推动活动工作内容融入地方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并把活动开展情况纳入地方政府考核范围,强化活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部门配合,完善联动机制。

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该工作方案的具体要求和部门分工,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综合治理,形成分工明确、部门配合、社会支持、协调高效的工作机制。对于配合不好的、活动开展缓慢的,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安全监管局将联合定期通报。

(三)加强对活动的督导检查。

各地要围绕活动整体安排,突出本地重点,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活动情况的跟踪监督检查和通报考核,确保活动任务扎实开展,取得实效。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就各地“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开展情况不定期进行明察暗访和重点抽查,适时通报各地活动开展情况。

(四)发挥科技手段和信息化的支撑作用。

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与交换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充分利用公安交通监控、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等科技手段,加大对违法违规运输行为的打击力度;要协商逐步建立完善公安交管与交通运输部门在车辆、从业人员、违法违章、交通事故等方面的信息共享,应用信息化手段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

(五)要加强舆论引导,做好活动宣传。

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媒体和社会力量,加强活动宣传和舆论引导,构建良好的活动氛围,让全社会都能够关注活动的开展,并积极参与到活动中,发挥全社会的监督作用。同时,要广泛宣传先进典型,通报典型案例,引导企业规范守法经营。

活动期间,各市(州)交通运输、公安和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要将上一季度辖区活动开展情况阶段性总结报送至省“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电子邮箱:2633954515@qq.com),好的经验和做法要及时报送。各地报送情况将作为阶段情况通报和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

联系人及电话:

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吴蛟,0971-6118276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李良华,0971-8293711

省安全监管局池永杰,0971-6135201

抄送: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监管二司。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2016年4月5日印发

Copyright © 2007-2022
服务热线:010-64708566 法律顾问:北京君致律师所 陈栋强
ICP经营许可证100299号 京ICP备10020099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311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