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拟规定:超限车在村道上行驶最高可罚5000元
2016-04-06
新改建农村公路应达到四级公路以上技术标准;鼓励通过设置公益性岗位等方式,确定相对固定的养护人员和养护组织;超限车辆擅自在村道上行驶,情节严重的,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近日,《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草案代拟稿)》开始在网上征求意见,市民可于4月20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十二五”期间,全省新改建农村公路11.4万公里,全省农村公路总里程达29.2万公里,居全国第一。随着农村公路的快速发展,农村公路的界定、规划、建设、管理、养护任务日益艰巨,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也日益突出。经过三年调研论证,在借鉴参考外省农村公路立法经验和考虑我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际上,省交通运输厅起草制定了《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草案代拟稿)》。
“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草案代拟稿)》首先从外延上界定了农村公路的范围。根据《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草案代拟稿)》,新改建农村公路应达到四级公路以上技术标准,村道路面宽度应不少于4.5米,受自然条件限制的特殊困难路段,其路面宽度应不少于3.5米,路肩硬化并设置错车道。
“农村公路的养护是难点。”交通部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超限车辆以及铁轮式、链轨式等农业机具对农村公路的伤害很大。对此,《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草案代拟稿)》明确规定“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如果擅自行驶的,相关部门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而对于具体的养护工作,《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草案代拟稿)》也明确了县乡和村委会各自的责任,同时鼓励乡(镇)人民政府通过设置公益性岗位等方式,确定相对固定的养护人员和养护组织,或者采取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对乡道、村道实施日常养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