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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航道养护管理规定》出台
2016-04-01 
为促进吉林水运发展,加强和规范航道养护管理,改善通航条件,保障航道畅通和船舶航行安全,省交通运输厅日前制定印发了《吉林省航道养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3月10日起施行。

《规定》包括全省航道养护管理的职责分工、计划管理、勘测设计管理、招投标管理、竣工验收等9章45条。《规定》明确:省航道养护管理工作坚持“管养并重、突出重点、分类维护、保障畅通”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航道养护管理工作;省航道局是全省航道养护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内河(含界河)的航道养护管理的具体工作;各市(州)、县(市)交通、海事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各自职能,协同省航道局做好航道养护管理工作;专用航道由专用部门养护和管理并接受省航道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姜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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