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司机高速开慢车致追尾4死1伤
2016-04-01
沈阳姜女士一家五口开车前去扫墓,在高速公路上追尾撞上了刘某驾驶的低速货车,造成自家车上四死一重伤的惨剧。姜女士和亲属将刘某、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起诉到了法院。3月30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判决,刘某因驾驶低于限速的车辆驶入高速公路,获刑二年六个月。
高速遇车祸
一家五口没了四人
2014年4月5日,姜女士一家五口开车去黑山县大虎山扫墓。姜女士的父亲开车,叔叔坐在副驾驶,姜女士和母亲、未成年的儿子坐在后排车座。
姜女士的父亲驾驶车辆驶上了京哈高速公路往黑山方向行驶。上车后,姜女士就睡着了。当天9时20分许,姜女士父亲驾驶车辆行驶到辽中附近时,不慎追尾撞上前面行驶的一辆低速货车。
姜女士的父母、叔叔和孩子当场身亡,身受重伤的姜女士被紧急送到医院救治才脱险。经鉴定,姜女士重伤二级。
姜女士父亲追撞的低速货车是由辽中县的刘某驾驶的。当日8时19分许,刘某驾车从陵园街收费口驶入高速,准备跑高速去台安拉蔬菜。行驶至事发路段时,刘某称,看到前面车辆突然减速慢行,就紧急踩刹车,时速在50公里左右,没过几秒就被姜女士的父亲开车撞上了。
驾低速货车走高速
肇事司机获刑
经调查,刘某所驾驶的货车核载人数三人实乘四人。另外,该车设计最高时速为67.6公里。而按照相关规定,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
经沈阳交警高速四大队认定,刘某违反相关规定驾驶不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低速车辆低速行驶,负此事故同等责任,姜女士的父亲违反相关规定未保持安全车距、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负此事故同等责任,同车的姜女士等人没有事故责任。
案发后,刘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辽中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刘某不服,提起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打官司索要赔偿
被告打嘴架不愿担责
经查,刘某所驾驶的低速货车登记在黑山县鸿源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2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姜女士和亲属将刘某、黑山县鸿源运输有限公司、保险公司、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刘某表示,自己经常驾车跑高速,对所驾车辆禁止上高速的规定不清楚。自己驾车上高速,从来没人阻止不让,而且每次都是收费站给发放的通行卡。另外,因为避前车才踩刹车,是姜女士父亲驾车没有保持安全车距和没有尽到注意瞭望义务引发的交通事故。自己已经被判刑,不应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自己也没能力赔偿。
保险公司表示,对合法的损失愿意在限额中给予赔偿。另外,因刘某肇事时存在超员,根据第三者责任险相关约定,应免赔10%,即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应不超过18万元。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认为,自己无侵权行为,不是事故责任承担主体,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外,收费人员无法用肉眼识别车辆的设计时速,不能加重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管理义务。
法院明辨是与非
四名被告都应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明知其驾驶的设计最高时速为67.6公里的普通低速货车而驶入高速公路且在高速公路上低速行驶,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保险公司提出刘某超员驾驶,应按保险条款约定免赔10%的答辩意见,因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明确刘某驾驶机动车载人超过其车核定载客人数的行为与本案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故对保险公司的意见不予采纳。
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作为事故路段的管理者、经营者,未做好入口车辆的辨析,允许刘某驾驶设计最高时速为67.6公里的普通低速货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违反了相关规定,没有尽到高速公路管理者的义务,与事故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刘某和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过错,法院最终认定刘某承担30%、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承担20%责任。刘某承担这部分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刘某予以赔偿,黑山县鸿源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经计算,姜女士的父母和儿子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各为53万余元,姜女士的叔叔各项损失55万余元,姜女士各项损失为16万余元。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赔偿姜女士等人各项损失累计44万余元。
此外,姜女士因车辆受损维修花费了16万余元,又一次将刘某、保险公司和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起诉到法院索要赔偿。法院判决刘某赔偿3.3万元,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赔偿4.7万元,两次共计49万元。
多知一点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7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来源:沈阳晚报、沈阳网主任记者王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