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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新建改扩建道路未用满5年不得再挖
2016-04-01 
沈阳晚报、沈阳网讯(记者唐心萌)昨日,市法制办公布了《沈阳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未满5年的,大修竣工后未满3年的城市道路,不得进行挖掘,因特殊情况需挖掘的,报市或区政府批准并按规定标准三倍缴纳道路挖掘修复费。当年11月1日至翌年4月15日,城市道路禁挖期内不得挖掘城市道路,因特殊需要挖掘的,报批后按规定标准两倍缴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办法》规定,因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先行挖掘抢修,并同时通知市、区监管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补办审批手续,并缴纳道路相应挖掘修复费。道路挖掘工程应实施分段挖掘施工、分段恢复道路、分段质量验收,每段挖掘长度不得超过100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机械设备,不得堆放在围挡设施外,施工现场内不得设置宿舍、厨房、厕所等设施,施工产生的污水不得直接向路面排放,产生的残土应立即清运。横断挖掘的,必须在夜间进行,当日不能完工的工程要于次日6时前恢复道路平整,并采取安全措施,保证道路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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