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明确汽车纵向价格垄断行为
2016-03-25
汽车业反垄断意见揭晓。3月23日,国家发改委官网发布了《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发布的《指南》对汽车行业的垄断行为进行了全面厘清,并解释说明了汽车领域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业内普遍认为,《指南》的出台对打破汽车行业垄断,改善行业竞争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汽车经销商、汽车零配件供应商以及售后维修企业的经营环境都将得到改善。
明确纵向价格垄断行为
2014年以来,针对汽车垄断行为的处罚,多是因整车厂商涉及对经销商整车限价或零配件限价。也就是业内所说的纵向价格垄断。
《指南》指出,《反垄断法》第十四条明确禁止限制竞争效果非常明显的固定转售价和限定最低转售价,并指出纵向价格限制的负面效应主要表现在维持高价、促进横向与纵向共谋、削弱品牌间竞争和品牌内竞争、排斥竞争者等方面。
《指南》表示,如果由于协议一方的压力或激励,建议价、指导价或最高价被多数或全部经销商所执行,在实质效果上等同于固定转售价或限定最低转售价时,根据个案具体情形,该等行为有可能被认定为固定转售价或限定最低转售价。业内认为,换言之就是这种行为被认定为纵向价格垄断。
在业内人士看来,此次《指南》将有利于改善汽车经销商相对于整车厂商的弱势地位。
地域及客户限制将被打破
地域限制及客户限制也在此次《指南》中被提及,并被明确为纵向垄断行为。其中,地域限制是指供应商承诺在特定经销区域对一个或若干经销商供货,经销商承诺不向其他经销区域销售。客户限制是指供应商限定经销商只能将商品售予或不得售予特定客户。
《指南》指出,地域限制和客户限制可能削弱品牌内竞争、分割市尝助长价格歧视。有效实施的地域限制和客户限制导致其他经销商难以获得供货,阻碍更有效率的新型经销模式的推广,使商品和服务价格维持在高位。但是,有时地域限制和客户限制也能够提高经销效率。
据了解,此前不少整车厂商都会制定商务政策,严格禁止经销商跨区域售车,一旦查出,经销商会被厂家处以重罚。此次,《指南》将地域限制明确为垄断行为,整车厂商对经销商的限制行为有望扭转,消费者也将获得更多选择的权利和机会。
零配件流通渠道将打通
汽车极高的整车配件零整比以及维修垄断一直饱受诟玻由于零部件的流通渠道被某些汽车厂商长期垄断,消费者为了获得高质量的零部件只能在该品牌的4S店购买,这也让这些厂商在零部件价格的制定上可以随心所欲,制约了我国汽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
对于汽车售后市场的这些现象,此次《指南》也有了明确界定,称在其品牌汽车售后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的汽车制造商没有正当理由,不应限制为初装汽车配套的配件制造商生产“双标件”(即汽车制造商不应与向其提供初装零部件的配件制造商达成约定,禁止后者在汽车初装零部件上加贴自有商标、标识和零件代码);不应限制售后配件的供应与流通;不应限制维修技术信息、测试仪器和维修工具的可获得性。
业内人士认为,对于汽车维修配件和维修技术等垄断问题的解决,将打通汽车零配件的流通渠道,促进维修信息的公开,利好售后维修领域的零配件销售服务商以及第三方独立维修。
【亮点】
1二手车限迁被视为垄断
值得关注的,在阻碍二手车发展的限迁问题上,《指南》也明确提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汽车流通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应违反《反垄断法》第五章规定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其中即包括二手车限迁行为。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地方出台二手车限制迁入政策。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的调查显示,目前全国已有95%的地级城市实行了二手车限迁政策。国五标准以上12个城市,国四标准以上261个城市,国三标准以上51个城市,国二标准以上3个城市。这导致车源丰富的一、二线城市二手车无法正常落户,严重制约了二手车的流通。
业内普遍认为,此次《指南》对于二手车限迁行为的界定,将有望解除多年来制约二手车流通的地方性保护限迁政策,松绑二手车流通,提高市场活力,促进二手车行业快速发展。
2新能源车享部分豁免权
《指南》在横向垄断协议中明确提出,新能源汽车研发与生产过程中的横向合作协议,可以使竞争者分担投资风险、提高效率、促进社会公共利益。
同时,在《指南》纵向垄断协议个案豁免的常见情形中包括了“新能源汽车推广期的固定转售价和限定最低转售价”,并明确指出:为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避免“服务搭便车”,在新能源汽车推广期,短期(如:9个月以内,从汽车供应商就具体车型发出第一张批售发票之日起算)的固定转售价和限定最低转售价对于激励经销商努力推广新能源产品,加大销售力度,扩大市场对新产品的需求是必要的,进而能够促进新产品成功上市,给予消费者更多选择。
此前,发改委价监局副局长卢纯延曾明确表示,新能源汽车是我国一项重大产业政策,新能源车推广期可以获得纵向价格限制豁免,是符合国家战略需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