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法挂钩个人信用须严进严出
2016-03-23
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核程序,确保不错录、不漏录,让应该进入个人征信的交通违法记录全部都能准确无误地录入
□许辉
日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部署全国公安交管部门公开公示2016年春运期间重点车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安交管部门将在此次公开公示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内容、严格程序、加强宣传,不断促进严重违法行为公开公示的日常化,实现公民、企业交通安全违法记录与个人信用、保险、职业准入等挂钩,强化社会监督,减少交通隐患(3月22日《人民日报》)。
实现交通违法记录与个人征信挂钩,各界呼吁已久,个别地方也有探索实践,但真正要在全国推行,必须慎之又慎,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细化办法,做到严进严出。就要不要实现两者挂钩的问题,人民网曾进行过调查,调查数据显示,有50.6%的网友表示支持挂钩,认为此举能增大违规风险,促使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但也有35.8%的网友表示反对。就目前的形势看,不是要不要挂钩的问题,而是要如何实现两者挂钩的问题。其实,早在2012年7月22日,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第19条就明确规定:研究推动将公民交通安全违法记录与个人信用、保险、职业准入等挂钩。因此,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负责人的此番表态,进一步印证了这一点:两者挂钩势在必行。
接下来,如何实现两者挂钩,就成为亟须解决的问题。首先就是要合理确定哪些交通违法记录与个人征信挂钩,这个至关重要。如果门槛过低,势必牵涉面过大,有可能陷入法不责众式的困境,使两者挂钩流于形式,达不到应有的目的;如果门槛过高,进入个人征信系统的交通违法记录总量太少,两者挂钩的震慑性就会大打折扣,也难以达到预期目的。
从作为全国第一个交通参与人征信场景化应用示范城市深圳的试点情况看,是采取五步走的策略,从去年8月31日起,首批3052名罚款欠缴人被纳入征信系统,再逐步对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和不配合执法的行人、非机动车违法行为纳入征信系统,最后实现将全部普通驾驶员纳入征信系统。这种分步实施的模式操作性强,也便于公众逐步适应,为全国推广提供参考样本。
不管最后如何确定挂钩的门槛,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定要以严进严出为基本原则。在我国社会征信体系不断完善的当前,任何信用污点都会给行为人带来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或影响就业,或影响信贷等等。因此,在交通违法记录进入个人征信系统时,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核程序,确保不错录、不漏录,让应该进入个人征信的交通违法记录全部都能准确无误地录入。同时,由于一旦录入后,就会对当事人权益产生限制或剥夺的效果,所以,必须通过一定的途径及时告知当事人;还应设置异议程序和受理部门,让当事人的异议及时得到处理。异议正确的,应当及时纠正,异议不正确的,应坚决予以驳回。
此外,更要严格规范管理已进入征信系统的交通违法记录,防止被违规修改、删除,确保真正实现挂钩个人信用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