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清理高速公路路障发生车祸管理人要担责
2016-03-23
本报3月20日讯(记者张萍通讯员胡科刚卜雪雁)如果高速公路上存在的障碍物未及时清理,车辆因此发生事故,高速公路管理处需不需要担责日前,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给出了答案,法院结合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各方的过错,酌定同三高速管理处对一起车祸造成的损失承担10%的责任,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917.2元。
2014年12月11日5时41分,陈某驾驶原告李某所有的别克商务车行驶至沈海高速725公里路段时,由于路面有冰块、螺丝刀等障碍物,躲避不及撞上障碍物,车胎爆胎又撞上了中心隔离带,车左侧划伤受损。事后,交警部门现场调查并作出了事故认定书。被告同三高速公路管理处对该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认为处理事故的交警未亲眼目睹事故过程,不能证实本次事故系因高速公路上的障碍物造成等,但未能提供证据推翻该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驾驶员应随时注意观察路况,保持高度警觉,尽到充分的安全注意义务,即使路上有障碍物,也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车辆安全通行。而本案陈某在驾驶车辆行驶过程中,未能尽到充分安全注意义务致使车辆撞上障碍物发生交通事故,其对于该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事故发生路段冰块、螺丝刀等障碍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其所有或管理的冰块、螺丝刀等掉落在公共道路上,其未能及时清理,以致李某所有的车辆因障碍物而发生交通事故使车辆受损,故障碍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对李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同三高速管理处作为涉案路段的管理部门,未尽到其应尽的巡查养护义务,对掉落在路面的障碍物未及时清除,对障碍物造成的潜在危险未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对于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同三高速应对本次道路交通事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结合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各方的过错,酌定同三高速对李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1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