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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武县运管所组织宣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2016-03-15 
为确保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一号令《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3月1日顺利实施,近日,宁武县运管所组织维修办工作人员和各维修企业负责人集体学习了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解读说明。交通运输部重新颁布的《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自3月1日起实施,对运输车辆维护和检测制度等作出重大调整。一是营运车辆不再强制进行二级维护。由经营者依据有关技术标准,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维护周期,自觉组织实施维护,并做好维护记录。二是技术状况达不到二级不能营运。新修订的规定重新划分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并调整了客车、危货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周期和频次。车辆技术状况达不到二级就无法从事营运。此外,对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车、危货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一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一次检测和评定;其他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每12个月进行一次检测和评定;不再要求对挂车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三是新规定明确了委托检测的原则,按照规定,客车、危货运输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应当委托车籍所在地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而货车则可以委托运输驻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证明予以采信,作为配发道路运输证和年度审验的依据。宁武运管所高建荣所长要求各各维修企业要做好《规定》的宣贯工作,适时开展宣传培训工作,为《规定》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要做好衔接落实,确保行业平稳过渡。积极引导经营者落实车辆维护制度,贯彻执行车辆检测和评定周期等方面的新规定。不在干涉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的前提下确保道路运输经营者对车辆技术管理的主体责任落到实处,确保新旧《规定》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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