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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试验检测信用评价有了“浙江标准”
2016-03-09 
本月起,《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开始在全省正式实施,这一更接地气的“浙江标准”将成为今后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的主要依据。

据介绍,截至今年2月底,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的主要依据是2009年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随着时间推移,这一标准已无法完全适应当前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的客观需求。因此,省交通工程监管局在此基础上,吸取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环节信用评价工作的成熟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对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的对象、内容和程序等标准进行了细化完善。

“和原有标准相比,新的评价标准更具针对性也更为严格,试验检测机构及人员的从业履约行为将被悉数纳入信用评价范畴。”省交通工程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细则》,凡在我省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含中心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以及在相应岗位的试验检测人员,均被列为评价对象。而在评价内容方面,除了对试验检测机构及人员在试验检测活动过程中的行为开展信用评价,试验检测机构在换证复核、投标活动、履行合同等过程中的行为,以及试验检测人员在从业登记、证书使用、履行合同等过程中的行为,也都作为从业履约行为,被纳入评价范畴。

《细则》还明确,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公告制度,评价结果自正式公告之日起5年内,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并以试验检测机构及人员履约信誉台帐、试验检测数据库等形式,对评价结果加以动态管理。评价结果还将与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的招投标相挂钩,鼓励和支持招标人对信用等级高的试验检测机构给予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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