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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新规实施:道路运输车辆不再强制“季检”
2016-03-05 
威海网讯(记者聂宗玉)交通运输部重新颁布的《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简称《规定》),于3月1日起实施。《规定》取消了道路运输车辆进行二级维护,调整了客车、危货运输车综合性能建设和技术等级评定周期及频次,道路运输车辆不再强制“季检”。

从此和二级维护说“拜拜”

《规定》提出,取消道路运输车辆进行二级维护。自3月1日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办理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审核备案手续。在车辆审验时,不再查验车辆二级维护凭证。

市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介绍,今后,我市将对二级维护竣工车辆,不再强制要求到我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上线检测,而是由具备二级(包括)以上维护竣工检验条件的经营者自行检验,并对检验合格者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具备车辆二级维护作业能力的,可以委托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车辆二级维护作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也不再要求道路运输经营者对二级维护车辆进行备案和签章,以减少车辆送检、办理备案签章手续的时间成本。

经营者依据国家有关汽车维护标准、车辆维修手册等技术文件,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等因素,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

“两客一危”成重点保护对象

《规定》改变了原有的车辆分类原则,将“两客一危”(“两客”指单次运营里程超过800公里的客运车辆和高速公路客运车辆,“一危”指危险品运输车辆。)列为管理重点,加强了车辆综合性能检验周期和频次。

《规定》提出,今后客车、危货运输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其他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规定》要求客车、危货运输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应委托车籍所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

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含罐式挂车),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

企业减负不减责任

《规定》的实施对于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而言无疑是一利好消息,以普通货车车主为例,以往每年要去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检测4次,其中3次二级维护,1次等级评定。《规定》实施后,普通货车车主每年只需要去进行1次等级评定,由车主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保证投入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极大地减少了营运车辆车主的时间与经费,同时也有利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加快了构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新格局的步伐。

“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周期和频次调整后,道路运输经营者一定注意自有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周期和频次的检测日期,过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市运管处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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