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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2-2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2月25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申庄村中原高速郑新黄河大桥分公司四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金雷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7人,董事张杨、王辉,独立董事陈荫三、马恒运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会主席吕少峰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3、董事会秘书许亮出席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将中原城市发展基金考核收益率授权公司管理层决策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有关基金管理暨共同投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中,议案1为普通表决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审议通过;议案2属于关联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关联人、公司控股股东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013,313,285股,持股比例45.09%)回避表决,该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黄国宝、吴俊霞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黄国宝、吴俊霞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2月26日

本文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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