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社区形式,对城市道路拥堵有什么影响?
2016-02-26
针对2016年2月21日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知乎网友愚者之影认为这个意见的出发点是好的,也符合未来的发展趋势,但是目前只是学者和行政者在进行顶层设计时的美好设想,事实上开放式小区在现在的中国没有可行性,效果也是弊大于利。
从中央发布的意见来看,这个行为主要是加大土地利用效率,增加城市道路,缓解大城市城市交通状况。客观的说,这些问题在北上广深事实存在,在后继的一些一二线城市也逐渐浮现,确实需要解决。
以下为大家截取部分发文内容:
国务院发文: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
(十六)优化街区路网结构。加强街区的规划和建设,分梯级明确新建街区面积,推动发展开放便捷、尺度适宜、配套完善、邻里和谐的生活街区。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解决交通路网布局问题,促进土地节约利用。树立“窄马路、密路网”的城市道路布局理念,建设快速路、主次干路和支路级配合理的道路网系统。打通各类“断头路”,形成完整路网,提高道路通达性。科学、规范设置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管理设施,提高道路安全性。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平均路网密度提高到8公里/平方公里,道路面积率达到15%。积极采用单行道路方式组织交通。加强自行车道和步行道系统建设,倡导绿色出行。合理配置停车设施,鼓励社会参与,放宽市场准入,逐步缓解停车难问题。
发文链接: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6-02/21/c_1118109546.htm
中国为什么那么堵?
很久之前,有个类似的热门话题,是这样问的:北京人口没有上海多,而且面积也比上海大,为什么北京的交通状况和生活环境感觉如此拥堵和拥挤?
知乎网友CnDriver认为:大家应当可以轻易发现,巴黎与华盛顿的街道纵横交错几乎无法统计,而东京虽然从表面上看来密密麻麻的都是房子,但其间的细小道路却布满了整个画面以至于很难分辨。而我们的城市是以小区和大院为单位的,无论是老百姓居住的居民小区,还是各个大型公司企业的厂房写字楼,都极其热衷于圈占一大块该死的地皮作为他们的独占资产,不得轻易路过。虽然主干道的宽度要大于上面那些大城市,但总体道路面积却远远小于前者。这就使我们——一个人口密度高达135人/平方千米的拥挤国家更加的拥挤,我们的国民一边抱怨着城市的堵塞,一边被纹丝不动的堵车困扰得暴跳如雷,而最后还又愚昧无比的霸占了那些本来可以用来修建道路的土地,堵塞了本来可以穿行而过的捷径。
开放式小区在国内的可行性
这里先不谈开放式小区对交通的改善到底有多少,仅看开放式小区在国内的可行性,我认为现阶段开放式小区在中国只是一厢情愿,主要是基于下列原因:
1、小区产权问题
首先,破除围墙和针对旧小区的改造没有法律基础这里涉及到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就是“小区”的产权问题:在日本及欧美,大量房屋采取的是具体到个体的私有权,无论是日本的“一户建”还是欧美的独门院落,都做到了产权明晰,即使是公寓性质的多户建筑,也基本做到了以“栋”为单位的明晰产权,并没有涉及大面积的“有限集体共用”的概念,所以其土地房屋产权结构是“个人-社会公共”两层结构而在中国,考虑到土地集约利用的情况及政府配套的能力不足,对于一些重复的配套服务设施必须由个人共享改为集体共享(比如车位、园林绿化等),这就导致了我国的房屋产权结构出现了“小区共有”这个概念,这个概念后来被《物权法》加以确认巩固,对“个人-小区-社会公有”这三层产权有了明确的划分,并提出了对“个人-小区”这种私权的保护和相应责任的划分,基于这套法律,目前大部分城市形成的“居民-物业-街道办事处”三层权责体系也逐渐成熟,小区的封闭化,其实就是权责明确的一种体现,是有法律依据的。具体举个例子:比如日本的社区,大部分由“一户建”这种单位构成,在一户建的土地范围内,业主享有完全的权力,所有建筑物、构筑物(车库、车位等),都不公用;而土地范围外,则是政府的公共用地,政府享有权力,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道路的修缮和基础管线的维护),相应的资金来源于政府税收。居民无需购买自己房屋范围外的土地,也不需就房屋范围外的公共设施缴纳专项费用。中国则不一样,在自己的房屋(房产证)范围外,居民同样享有“小区”内各种设施的共有产权(包括道路、绿化、康体设施等等),居民通过成立业主委员会来行使权力,并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这些设施的日程维护工作。中国的居民已经掏钱购买了小区土地的使用权,并且通过物业费的形式承担了维护这部分公共设施的责任。简单的开放式小区,完全没有考虑中外房地产产权和社会结构的区别。如果盲目推行,必然导致公权侵犯私权,这是违反《物权法》的当然,在中国即使政令和现阶段法律有所出入,日后也可以通过修改法律来合法化,这一点在最高法2月23日答记者问中也有涉及。但对于土地所有权(或者说长期使用权)这种基储重大且影响面广的定义,修改起来十分麻烦:一方面需要在既定法理内满足法律的正常运转,另一方面也要考虑民众对于法律的接受程度。即使是目前法定的70年到期后的处置,未来在制定和执行政策的时候也要考虑到民众的普遍意愿,否则一个遭到民众大规模抗拒的法律是白纸一张,引起的民众愤怒还不好处理。
2、责任问题
第二,我国政府没有提供大范围基础服务的能力。第一个问题里说到权力,但也隐含了“责任”问题:住宅区的道路、绿化、水电等等各种基础服务设施,都是需要进行后续管理和维护的。在外国环境下,公共基础服务设施由政府维护,相关费用从政府财政列支,而政府财政来源于广泛的税收;而中国目前则是由小区物业维护,相关的费用由业主缴纳的“房屋大修基金”和物业费列支如果原属于小区的部分在权力上得到了变更而实现公用,那么相应的责任也要变更。小区的业主们没有义务再为此缴纳物业费,甚至不能允许政府动用“大修基金”,而对于政府来说,维护这些设施意味着更多的人力和财力,而中国的基层政府恰恰不具备这两样东西。按照我的估计,一旦小区开放之后,基层政府是没有能力高效的解决这些基础设施的维护工作的,到时候违法侵吞“大修基金”几乎是必然的道路,然并卵,“大修基金”实在是杯水车薪,而为了解决问题则必然加收类似“城市建设费”这样的专项费用,这种缺乏法理支持的额外的行政收费,会引起城市中产阶级多大的反抗,情况不容乐观。
3、安保环境
第三,我国的安保环境不支持开放式小区安保对于居民来说,是直接切身体会的感受。针对基层的治安、消防,日常防控和快速响应是基本要求,而这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来维持。小区物业额外提供的安保服务,在某种程度上就是社区警力的延伸,在中国基层警力不足的情况下,通过培训物业公司保安来增强一线治安、消防人力,加大日常工作的广度及深度,同时也提高了突发事件响应的速度。此外,由小区物业出资维护的监控安保设施、消防设施等,在拓展了安保硬件范围的同时,还占用基层治安经费支出,是非常有效的。目前事实证明,一个好的小区物业,不但在预防偷窃、抢劫、拐卖等恶性犯罪方面有帮主,在广告推销、破坏小区公共设施等等骚扰性行为也有非常好的效果。同时,对于火灾等突发事件,好的物业能够第一时间组织半专业人员进行处置,降低损失。如果短期内简单的开放,那就意味着小区层级的集中联防名存实亡,小区保安和各类监控、防护、预警一旦失效,而政府提供的资金和人力短期内又不能补充,中国的基层治安、灾备处置能力可能会降低一个档次。
4、传统思想
第四,开放式小区不符合中国居民的传统思想不论是古代城池、集坊,还是现代农村的村集体和城市的单位大院,都是潜在的满足中国人小范围群居并自给自足的集体意识,这是中国文化的传统,也是几千年来中国基层“乡贤+宗族”管理模式的延续。这种模式作为中国人的一种文化基因,并不是那么容易改变的。这就要求中国人的居住需求中,私密性和资源有限集体共享是两个理所当然的要素。一方面要求自己的居所完全不可侵犯,另一方面要求在其外延提供有限且排外的资源共享。比如在农村家庭一般要求独门独院,而多个家庭集中组成的村庄就会要求一定的共享设施,而且这些设施只能针对本村使用,不对外共享;而同样的模式,在城市中先产生了大院,后产生了小区,这种能被大众接受且运转良好的模式并不是偶然产生的,而要改变它,则是与广大居民的居住理念相悖的。
5、规划设计能力
第五,现阶段的城市规划没有开放式社区的规划经验受限于地方政府的规划设计能力,即使是新建社区、城区,也不具备大规模建设开放社区的条件。开放式社区对于地方城市规划是一个新生事物,并不只是简单的在现有规划上多加几条路网那么简单。区域层面上的交通组织规划(单行、过街、转向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分布(学校、商店、公园、娱乐等),市政管线的走向和接驳(水、电、燃气、通信等)都需要做调整;建筑物层面上,首层建筑功能、退线、安防、市政接驳、噪音防护等等都需要有新的思路设计,这些规划设计的变更和协调是需要十分专业的基础知识的。而现实是,目前国内大多数城市的政府,在城市规划方面的专业能力都很薄弱,规划环节受长官意识影响的现象十分普遍,在这种情况下基本不可能科学有效的落实中央的美好愿景,反而会给城市管理造成巨大的麻烦,而这种隐患则会作为城市痼疾影响后续数十年。
并不否认开放式小区能够在某种程度上解决大城市交通问题,也同样认为以开放式的街区为引导,居民房屋产权进一步清晰化,政府基础服务进一步优化细化,是未来新型城市的发展道路,但是就现在看来,这个步子迈得的大了点。一个中央层面的纲领性文件,如果希望做出一个趋势的引导,大可使用“提倡”这种说法,然后从行政角度入手,在城市规划、土地出让方面做出改变,比如更新区域用地规划,减小单宗土地出让面积等,逐步试点有效后再行推广;针对老旧小区的改造,也要先在实践中试点,解决了法律层面和实际操作层面的诸多问题后,再上升为规定及法律。而这次中央的文件,在没有考虑法律和实操可能性的前提下,直接采取了一刀切的方法,虽然有“逐步”这样的字眼,但是在具体指标的硬性要求下,地方政府很可能在没有考虑周全的情况下“大干快上”,为了在限定时间内满足单一的考察指标,罔顾科学合理、长远发展的要求,轻率的制定规章制度并强加推广。而真的到了现实环境中,这样一个基础上违法、带来的权责变化超出了基层政府的能力上限、带来了社会安保和公共服务下降和缺失等弊端、而且缺乏民众认同的政策,究竟能不能走通,这其中的关系如何协调,对于基层政府来说是个巨大的问题。而一旦草率实行,那些因为缺乏经验而导致的麻烦接踵而来,可能也是基层政府在今后数十年内头疼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