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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老大”自主定价需强化监管
2016-02-23 
【“铁老大”自主定价需强化监管】正在市场化转型的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铁总”)终于拿到了高铁定价权。国家发改委近日宣布,从今年起,放开高铁动车票价,改由铁总自行定价。此举意味着,今后高铁动车将打破政府定价,票价将逐步走向市场调节。

正在市场化转型的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铁总”)终于拿到了高铁定价权。国家发改委近日宣布,从今年起,放开高铁动车票价,改由铁总自行定价。此举意味着,今后高铁动车将打破政府定价,票价将逐步走向市场调节。

国家发改委在《关于改革完善高铁动车组旅客票价政策的通知》(简称《通知》)中指出,对在中央管理企业全资及控投铁路上开行的设计时速200公里以上的高铁动车组列车一、二等座旅客票价,由铁路运输企业依据价格法律法规自主制定;商务座、特等座、动卧等票价,以及社会资本投资控股新建铁路客运专线旅客票价继续实行市场调节,由铁路运输企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等因素自主制定。

长期以来,我国铁路票价一直实行政府定价,票价形式单一,不能灵活反映客运市场的变化,这就使得铁路运输企业在竞争中往往处于不利的地位。近年来,我国高铁发展迅速,在民航、公路等已放开定价的情况下,作为极具竞争性运输方式的高铁,却仍沿用政府定价,影响了高铁与民航、公路等其他运输方式的市场竞争。

此次《通知》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制定高铁动车组一、二等座旅客票价时,应当制定无折扣的公布票价(简称“公布票价”),同时,可根据运输市场竞争状况、服务设施条件差异、客流分布变化规律、旅客承受能力和需求特点等实行一定折扣,确定实际执行票价。公布票价和实际执行票价要按照明码标价制度规定,及时通过网络和售票窗口等渠道告知旅客。制定公布票价应当在售票前对外公告,调整公布票价应当提前30天对外公告。

应该看到,此次放开高铁政府定价,是适应高铁市场化改革的要求。高铁政府定价存在着滞后性,难以有效应对市场需求,而赋予高铁企业自主定价权,有助于高铁企业根据市场供求关系、物价水平、竞争者策略等变化,科学制定票价,提高上座率,减少资源浪费,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从国际上看,高铁运营比较成功的国家,都在强化监管的同时,采取了比较市场化的票价体系。比如,在德国,高铁企业可以根据市场条件自由制定价格,无需政府部门审批,但德国法律规定了票价上调的最高幅度;在法国,高铁企业也可以浮动价格,但为防止其过度商业化,最高行政法院规定,同一类型车票的价格浮动上限和下限的最大差价须控制在50%以内。

2013年3月,我国新一轮国务院机构调整方案对铁路实行政企分开,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由此“铁老大”向市场化迈出了重要一步。此后,铁总不断推出各种措施,探索铁路运营的市场化改革,如今高铁定价改革也是其市场化进程中的一部分。铁总通过自主定价,可以充分利用市场规律,促进自身健康发展。

但必须看到,高铁定价不仅关系到高铁的健康发展,还直接影响到公众的切身利益。目前,铁路处于垄断状态,与高速铁路平行线位的普速铁路开行列次远少于高铁,难以形成对高铁的直接竞争,高铁的主要竞争,其实是来自于中长距离的民航运输和短程的城际高速公路客运。

鉴于铁路的垄断性和我国铁路具有的公益性质,高铁票价的制定要充分考虑乘客的经济承受能力。比如,在春节期间,乘客出行较为集中、客流量较大,应禁止铁路企业利用垄断地位来乘机涨价。此前,在高铁票价没有放开的情况下,垄断导致的高价盒饭就曾屡次遭人诟玻

因此,赋予铁总自主定价的同时,应借鉴国外铁路先进和成熟的经验,通过强化监管,形成灵活多变、有效调节客流、普遍可承受的票价体系。

目前,我国选择铁路出行的旅客大多仍属于中低收入群体,为保证票价处于人们经济可承受的范围之内,高铁价格调整的幅度不应过大。同时,对高铁收支和运营情况要加强监管,并要求其及时对公众公布。此外,在铁路客运竞争不充分的情况下,还要监管铁路企业的价格垄断行为。

(责任编辑:DF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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