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2-1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2016年2月3日,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以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2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2月17日15:00至2016年2月18日15:00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2016年2月18日下午14:55在公司四层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陈元钧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徐丙坚律师、王维律师见证了本次大会并为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721,300,0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1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715,268,6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5.6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37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6,031,3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55%。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审议基金项目计提减值准备7500万元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股份715,405,9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18%;反对股份5,894,092股;弃权股份0股。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同意股份2,306,0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28.12%;反对股份5,894,092股;弃权股份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徐丙坚、王维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本文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