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走高速轻微事故用“快处”不需事故认定书
2016-02-04
快处理赔,不需事故认定书
春运期间,由于高速公路车流量较大,车辆随意变道导致碰擦、分心驾驶或疲劳驾驶导致的追尾等情形增多,致使轻微事故多发。近日,山东高速交警提醒,山东省自2014年10月1日起,已全面实施《山东省高速公路机动车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快速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上,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机动车财产损失且车辆能够自行移动的,均可纳入“快处快赔”范围。
仅车损、能移动,适用快处
据山东高速交警介绍,所谓“快处”,并不是简单地讲警察要快速出警,而主要是指发生事故后,事故车辆要快速撤离现场,快速恢复交通,快速处理、快速恢复交通、高效理赔,这是“快处”的核心理念。
那么什么样的事故适用于“快处”根据“规定”,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上,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机动车财产损失且车辆能够自行移动的,适用“快处”。通俗来说,就是仅车损,能移动,就可以适用。
值得注意的是,山东高速交警提醒,对属于快速处理情形,当事人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应对其警告,造成交通堵塞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处以200元罚。
快处理赔,不需事故认定书
据山东高速交警介绍,在发生符合“快处”事故后,司机应当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组织车上人员迅速撤离至安全地点。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现场及车辆拍照固定证据,记下车牌号及联系方式后,迅速撤离现场,约定到收费站、服务区或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进行后续处理。
拍照固定交通事故现场证据时,应当从交通事故现场的前方、后方和车辆的接触部位分别拍照,照片中号牌应清晰,应能够基本反映交通事故形态和车辆在道路上的位置。撤离现场后,应查验并可互拍当事各方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车辆参保及损失情况等;并妥善保管好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和高速公路收费票据等证明材料。
撤离现场后,当事人应当将车辆停靠在约定的地点,协商损害赔偿事宜,立即向各自保险公司报案。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异议的,应当报警等候处理。
此外,保险公司应当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赔偿额度内予以赔偿,不得以当事人未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等为由,拒绝或拖延赔付。这就是说,快处理赔,事故认定书不用开。
城市信报/信网记者王琦
[编辑:光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