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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高铁备用物资三被告人分获徒刑
2016-01-30 
本报讯1月28日,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盗窃铁路物资案,并当庭作出判决。林某、袁某、袁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10万元至8万元不等。

林某等三人均系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贺街镇南木村农民。林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2年5月1日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日晚,三被告人与绰号“土包”的人(未查获)驾驶林某所有的时代牌小型货车和袁某所有的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行驶至广西境内贵广高铁三和斜井隧道,用携带的断线钳剪断隧道铁门锁扣进入隧道,将存放于隧道内的应急疏散通道控制电缆9034米、应急疏散通道控制光缆1533米盗走。经鉴定,被盗缆线共计价值84522元。

案发后,经柳州铁路公安处侦查,于2015年8月14日将三人抓获归案,缴获所盗缆线已发还被盗单位。次日,柳州铁路公安处以三人涉嫌犯盗窃罪,对三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同年9月8日批准逮捕。

庭审中,三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实施剪断隧道铁门锁扣,进入隧道盗窃铁路物资,属于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共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行为,应以盗窃罪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曾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满释放后再犯罪,属有前科劣迹,具有酌情从重处罚情节;三被告人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据此,法院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吴汉君彭博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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